实践过程中,多数企业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时都会选择持股平台,关于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类型,树人律师已经在上一期内容《股权激励过程中应当如何选择持股平台?》中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本期树人律师将通过对比两种常见的持股平台来帮助拟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选择合适的持股平台,便于企业参考使用。
一、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类型
对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一般存在三种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即: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法人持股平台、其他持股平台,而选择最多的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也将重点对这两种持股平台进行多方面比较。
二、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对比分析
根据两种持股平台的不同特征和法律规定,本文将从平台设立、税务筹划、控制权、责任承担、激励人员退出、股权融资等层面进行对比,帮助企业选择更适合的持股平台。

(一)平台设立层面

(二)税务筹划层面

(三)控制权层面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公司只需将“自己人”选为普通合伙人,通过较少的出资,便可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在引入新激励人员到合伙企业时,尽管普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但只要普通合伙人不变,其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就不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一般为同股同权,如公司的原始股东想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需出资额远大于有限合伙企业,如出资67%为绝对控股,51%相对控股,34%否决性控股。同时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增资扩股,大股东必须同比例增资才能避免股权被稀释,否则,大股东的控制权将逐步被削弱。
(四)责任承担层面
对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来说,普通合伙人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法人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会受到损失。但从股权激励业务开展的经验来看,设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目的主要是持股,而非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因此,对外负债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与法人持股平台差别不大。
(五)激励人员退出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不做特别限制,但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在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况下,被激励人员不论是参加还是退出股权激励,在程序上都较为便捷。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在运作上显得更加自由。激励股权的授予可以由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份额直接转让给激励对象,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激励对象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以及对其权利的限制,如果出现需要回购的情形,由双方签订协议或者直接由合伙企业将其除名,即全都在合伙企业内部进行。从这一点来看,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较法人持股平台具有明显优势。
(六)股权融资方面
根据树人律师以往的项目承办经验来看,众多公司在开展股权激励过程中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由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既作为一个激励的平台,同时也作为“股权池”。在激励人员退出时,由合伙企业持有该部分股权份额,同时有新激励人员进入时,直接将该部分股权份额分配给新激励人员。这样在面对频繁的人员流动时也能保持合伙企业及公司层面的稳定,对于已经存在于该有限合伙企业内的激励人员来说,也不会存在被稀释股权的情况。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如公司后期想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于这种存在“预留股”的企业则更为青睐,在与战略投资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由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方便快捷,同时不触动其他方权益。在战略投资者退出时也可由有限合伙企业收回,在进退方面都较有限责任公司有优势。
结语
对于拟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来说,在了解完设立股权激励平台的原因、平台类型及优劣势后再开展相应的股权激励业务将更顺手、快捷。树人律师通过承办的项目经验总结如上内容,期望对各企业的股权激励思路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