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原则及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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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法宝,通过授予一定数量的股权/份额,将优秀员工与企业利益进行捆绑,间接增加公司经营收入。在开展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一套系统的法律文件作为实施保障,而《股权激励方案》对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业务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树人律师将根据实践经验,为各企业阐述起草《股权激励方案》的原则以及方案制定完成后的内部审批机构,便于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开展股权激励业务。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企业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时需要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证监会已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供企业遵照执行,对于股权激励的模式、授予权益的价格、授予程序等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法律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但方案的内容本身的合法、合规性仍需注意,避免股权激励操作过程中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多数企业都在思考方案是否能够激励到员工,能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但设计相关的约束机制也是股权激励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只有约束机制明确,才能够让员工在获得未来收益的同时也考虑到自身的责任义务。最常见的约束机制包括对公司整体业绩条件要求、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规定服务期要求等。如果激励对象违反了这些约束机制,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股权可要求其退还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
(三)有利于企业进行资本市场原则
股权激励必然会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的调整,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激励对象在授予股权/股份后到期如何退出?因退出形成的股权是否由持股平台代持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在股权激励方案中需明确各激励对象的退出方式及定价,便于企业在后续引进战投时保证转让股权的权属清晰与可转让性,为企业增加融资收入。同时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考虑企业后续上市的相关内容,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机构
《股权激励方案》一般需要具备“九大要素”:激励目的、激励对象、激励模式、激励数量、激励价格、期限、股权来源、授予条件、退出机制等,其中影响方案审批机构的因素是激励模式与股份来源。
(一)实股激励模式-增资扩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中的增资扩股,指的是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向公司增资并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相应增加。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方式下,《股权激励方案》须由公司股东会会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二)实股激励模式-大股东让与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激励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来源于大股东的让与,因此,在此种方式下,激励对象虽然是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但通常情况下并不是公司现有股东,仍然需要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大股东让与股权从而开展股权激励时,除需要公司股东会审批同意外,还需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充分保证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虚股激励模式
虚股激励模式,是指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或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有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增值收益,但不享有所有权,也不给予表决权,禁止转让和出售,一般会规定激励对象在离开企业时该虚拟股自动失效。当公司采用虚股模式进行激励时,根据财务口径的不同,又区分为增加职工薪酬支出和分割股东待分配利润两种情况。
采取增加职工薪酬支出的方式,即向激励对象支付的虚拟股权激励资金直接计入职工薪酬。对于增加公司高管以及职工薪酬的审批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进行审批。采取切割股东待分配利润的财务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其审批权在公司股东会,且属于简单多数决的股东表决权行使范围。
结 语
《股权激励方案》作为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在整个项目开展过程中均具有重要意义,不管是企业自行起草还是聘请第三方进行起草均需要把握上述基本原则,同时了解不同激励模式下的方案审批机构也利于企业合法合规开展业务、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
宋明娟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律师,入职以来,负责参与、承办多家单位企业改制、股权激励、并购重组、不良资产等专项业务。其中包括青海省多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项目、青海省第一家化工类企业股权激励项目、青海省首例医美类企业股权激励项目、青海省多家银行金融机构数十项不良资产业务、青海省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青海省某政府投资平台主要推进的债务重组业务,在专项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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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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