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劳动法热点观察

2023-03-30 10:40:52 1053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预计浏览时间:6分钟

 


1、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性骚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女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的特殊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上述制度参考文本旨在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

信息来源:徐汇人社

 

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为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供保障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界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的范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同时,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用劳动者并组织其提供平台网约服务的,可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供相关企业参考使用。

信息来源: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该通知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津贴补贴管理,主要包括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重点是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二是规范福利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明确规定了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内容,除国家规定以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福利项目或提高水平,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适当降低水平;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管理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三是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信息来源:乌兰察布市国资委

 

4、自2023年2月1日起,青海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12号),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规定,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维持在最低工资标准90%的调整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三、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四、工作要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市州人社局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照新的标准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信息来源:天峻发布

 

5、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案件处理标准,提升案件处理质效,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件对当地劳动人事案件裁审衔接、统一标准起到建设性作用。涉及的主要观点有:

(1)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形成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2)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享有赔偿金;(3)规章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二倍工资;(5)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不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6)劳动者正当的再择业权受法律保护(7)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协商搬迁的过程中应合法表达诉求;(8)劳动者有权拒签空白劳动合同;(9)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员工;(10)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信息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团队介绍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团队由数名专业的劳动律师组成,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企业人事管理经验。本团队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务纠纷等各类劳动诉讼案件。同时,团队律师熟悉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点,能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和解决问题,有效为客户预防、避免了诸多劳动纠纷,帮助客户构建了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团队秉持“专业、高效、勤勉、务实”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尽责、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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