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该如何依法履职?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对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人员而言,“依法履职”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益的核心所在。
一、权限法定:执法权从何而来?
SHUREN LAWYER
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权的合法性严格遵循“来源法定、主体适格、权限明确”三原则,任何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均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执法权的法定来源:
1.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前提(《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禁止超越本机关职能范围行使其他领域执法权。
2.相对集中处罚权: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跨领域集中行使处罚权。
3.授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但需注意此类组织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委托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须符合以下要件:
(1)委托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
(2)受委托组织须满足“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技术检查或鉴定的,具备相应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3)委托事项、权限、期限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4)受委托组织不得以其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
二、程序正当:执法过程如何经得起合法性审查?
SHUREN LAWYER
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要件。《行政处罚法》对执法程序作出系统性规定。执法人员须强化程序意识,避免因“重实体、轻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关键程序要求:
1.身份表明: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未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执法。
2.权利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较重处罚的,须告知听证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3.陈述申辩保障: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应采纳并调整拟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严禁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三、证据规则: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SHUREN LAWYER
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核心依据,直接决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执法人员须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原则,构建完整证据链。
证据收集要求
1.全面性:须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避免遗漏关键证据(如环境违法案件中,除现场照片外,还需收集监测报告等)。
2.合法性: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3.原始性:优先收集原件、原物;确需复制的,须注明来源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认可的复制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四、裁量权行使:如何避免“合法不合理”的困境?
SHUREN LAWYER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合法不合理”的执法困境。执法人员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裁量权行使依据
1.法定情节: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须依法适用。例如,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裁量基准:须参照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础》),对处罚幅度、阶次进行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应向社会公布,确保执法透明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结语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窗口”,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尺”。执法人员须以“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准则,以“程序正当、证据确凿、裁量合理”为要求,以“防范风险,保护权益”为底线,将法治精神贯穿执法全过程,最终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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