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申请受理篇:强化主体参与,以规则筑牢“效率基石”与“防火高墙”
关键词:破产申请、职工权益保障、财产保全、集中管辖、管理人履职
引言
破产申请和受理阶段关乎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顺利推进,是市场主体能否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的“安检门”,是保障破产程序相关主体权益的第一步,也是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题、提高破产效率的关键环节。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申请和受理章节中强化了职工、税务机关、公司相关人员等主体的参与,引入了破产申请阶段的财产保全和中止执行措施,并对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集中管辖案件范围作出调整。本文将就申请和受理篇章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分享。
一、权益保障:强化职工参与,债务人申请材料新增“工会意见”
1.亮点评析:修订草案第九条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中,新增公司工会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职工在破产申请阶段的参与,目的在于提高职工在破产程序尤其是破产申请阶段的参与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问题与挑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条修订适用存在一定难度,主要原因在于,破产企业并非必然设立工会,且在濒临破产时,公司工会的运行机制通常存在不完善、失效的情况,此时仅规定“公司工会的意见”,或将引发机械适用、流于形式的问题。
鉴此,我们认为,当企业设有工会且工会运作正常时,可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充分保障工会代表职工表达诉求的权利;当企业未设立工会或工会运作出现状况时,应当借助其他渠道,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访谈等,听取职工的意见,确保职工权益得到重视,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另外,可赋予法院一定裁量权,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意见提交方式,避免因程序僵化影响破产效率。
3.修法建言: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公司工会的意见或通过其他途径听取职工意见”。
二、风险防控:新增财产保全及中止执行临时措施,填补“真空期”漏洞
1.亮点评析:本条修订积极意义在于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债务人财产,防止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财产因贬值或被恶意转移而遭受不当减损,提前将财产进行“锁定”,确保公平受偿,进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问题与挑战:在具体适用上,或将存在对“恶意转移”“紧急情况”等表述的理解和适用不一的问题,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未明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可能会导致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或拖延的问题。
3.修法建言:建议明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具体时限。
三、动态审查:限制“受理后驳回申请”规则,填补程序空转漏洞
1.亮点评析:修订草案对“受理后发现破产申请时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并区分处理,将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不作为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体现对市场主体经营动态的尊重——若受理后企业因经营恶化等原因真正符合破产条件,程序仍可继续,防止“机械驳回”导致程序空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损害债权人利益。
2.问题与挑战:修订草案中本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明显的情形遗漏问题,即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不符合”的情形下,破产程序是否继续进行,是继续债务清理工作?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抑或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在实践中,可能因不同法官的理解不一,产生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继而引发争议。
3.修法建言:从本次修订草案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规定来看,立法者倾向于在债务清理完毕前破产程序继续进行,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时符合破产条件,但破产案件受理后不符合破产条件的,除出现后文规定的终结情形外,破产程序继续进行。
四、履职保障:新增“资料移交强制执行”条款,破解管理人履职障碍
1.亮点评析: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管理人的义务,同时赋予管理人在相关人员未在指定期限内移交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一条款的增设将有效解决实践中管理人因无法及时获取债务人相关资料而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问题,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确保债务人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为管理人后续的清算、重整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问题与挑战:如何确定“指定期限”是实践中管理人需要审慎考虑的关键问题。若期限设置过短,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移交资料;若期限过长,则可能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建议管理人在确定“指定期限”时,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包括企业规模、资料复杂程度、移交难度等因素,确保期限设定既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平衡强制执行与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而引发新的纠纷。
五、资源优化配置:限缩集中管辖+特殊争议专属管辖
1.亮点评析:本条修订将原本适用范围较广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限缩为仅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应是基于对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以及提升破产案件处理效率的考量。同时对与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关联的税收争议及劳动争议明确规定为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立特殊争议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因管辖争议导致的程序拖延,对保障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具有积极作用。
2.问题与挑战:对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例如一些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是否应纳入集中管辖范围;对于非财产类的民事诉讼,管理人、债权人等可能需要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可能因不同法院间的协调问题而影响破产程序的整体推进,影响破产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集中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展现出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一是,该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破产程序的高效性与顺利性,通过集中管辖避免了案件分散审理可能导致的程序拖延;二是,集中管辖有助于防范个别债权人通过单独诉讼获取不当清偿,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三是,该制度为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破产事务。如若本部分修订是考虑到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过大,完全可以在司法解释中赋予其指定部分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权限,而非直接限缩集中管辖范畴。
3.修法建言:建议对本条第一款保留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赋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指定部分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权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理能力进行合理分配。
除前述内容外,修订草案的申请和受理章节还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进行了调整和新增,因此部分内容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的履职密不可分,我们将在《管理人篇》中予以详细解读。整体而言,申请受理篇的修订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呈现三大进步:一是权益保护更全面,将职工、全体债权人利益纳入申请阶段考量;二是程序规范更刚性,通过强制执行、财产保护减少人为干预;三是资源配置更合理,分类管辖探索破产法院案件受理最优结构。但与此同时,立法组仍需关注部分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及潜在影响,审慎判断制度革新理念与实践效果的出入。
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核心执行者,其资格、职责与监管直接决定程序推进质量与债权人利益保障效果。下一章《管理人篇》,我们将深入解读修订草案中管理人章节的新旧差异,探讨如何通过制度完善让管理人真正成为破产程序的“可靠执行者”,敬请关注。
破产与并购团队介绍
本所拥有青海省企业破产管理人一级资质,是青海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单位及西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购及破产团队自2013年组建以来,长期为不同领域的客户提供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清算、和解及公司解散清算、强制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致力于保障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债权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近年来,本团队主要承办了青海省三起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重大案件,其中西宁特钢及关联企业矿冶科技协同重整案获得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提名奖,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当选为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凭借在破产领域的积累与不断探索,律所荣获“律新社2024年度破产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团队多名律师入选《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律师名录。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