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破产热点速递

2025-12-09 15:50:43 83

01  热点播报

1.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办法》于2025年11月27日公布,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共31条,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四部分主要对当事人依法注销登记、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等情形下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明确信用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信用修复信息的共享互认、信息查询服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等作出规范。

信息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3.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与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联合主办“第一届上海企业庭外重组研讨会”

2025年11月21日,为进一步探索市场化、法治化化解企业风险的有效路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与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联合主办“第一届上海企业庭外重组研讨会”,双方签署《关于企业庭外重组工作衔接备忘录》,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成立上海庭外重组中心,协力发展企业庭外重组工作,完善庭外重组链接法律程序的工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元化企业纾困重组体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02  典型案例

 

1.首例!厦门中院审结与国内破产程序衔接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2025年11月19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金砖创新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当庭公开宣判首例与国内破产程序衔接的承认金砖国家仲裁裁决案件

 

金砖国家S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依约供货后厦门某公司拖欠货款。S公司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该国国际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该国国际商事仲裁院于2025年3月裁决厦门某公司支付S公司货款、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等近200万元。S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但厦门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8家关联企业于2025年7月被厦门中院另案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厦门中院认为,中国和该金砖国家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本院作为厦门某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关于各方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在破产程序先行审查及权利申报问题,域外债权确认关系到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为避免域外债权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效力分歧,应由人民法院先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处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厦门某公司已无法就其债务进行个别清偿及强制执行,S公司可单独就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并在承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律相关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行使债权人相关权益。经听证审查、合议庭评议,厦门中院裁定本案仲裁裁决不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情形,也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故对该仲裁裁决裁定予以承认。

 

善意解释国际条约、恪守国际公约义务,是中国法院一贯坚持的司法立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但外国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如何进行破产申报,需要明确诉讼规则。该案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域外法律文书效力前置承认的审查原则,不仅能够避免涉外法律文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效力分歧,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纽约公约》的正确适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本案裁判理由区分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通过单独承认的方式,使外国仲裁裁决自然融入我国破产债权确认体系,为人民法院如何兼顾国际条约义务与国内程序规范提供了可操作范式和样本。

信息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遵循“实体从旧”原则,准确认定破产程序中的一般取回权

2003年1月20日,某开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某集团公司,并开具了全部购房款发票,作了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后法院作出调解书:某开发公司确认共欠某集团公司3059万元,并将房屋卖给某集团公司,作为抵销对某集团公司的欠款。据此,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给某集团公司所有。相关手续由当事人自行办理。”2007年,双方分两次现场交付案涉房屋,某集团公司取得钥匙和门卡。某开发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因房屋被案外人占有,某集团公司曾两次起诉案外人排除妨害,均获得法院支持。2015年6月18日,某开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集团提起诉讼,诉请对案涉房屋行使取回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取回权人主张作为取回权基础的民事权利形成于物权法等实体法实施之前的,应当结合法律的溯及力、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过程、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现实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某集团公司于2003年通过抵债方式取得房屋并支付了对价,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根据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采对抗主义的规定,其已取得房屋物权。根据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足以认定案涉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遂于2025年3月3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支持某集团公司行使取回权的诉讼请求。

 

一般取回权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形式,其权利基础是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本案通过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分析,根据立法法精神,明确有关破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应遵循“实体从旧”原则,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再审结果表明,依法平等保护的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作为无过错的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依法获得平等保护。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3  国际资讯

美国大型企业破产数量接近15年新高

标普全球市场财智(S&P Global Market Intelligence)发布最新数据显示,美国大型企业破产数量正快速攀升,逼近自201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数据显示,2025年截至10月底,共有655家规模较大的美国企业申请破产保护,与2024年全年687起已相差无几,若当前趋势延续,2025年全年破产申请数量大概率将突破790起,创下近15年来新高。报告显示,今年破产最集中的行业包括工业制造领域和可选消费品行业,其中不乏尼古拉汽车(Nikola)、精神航空(Spirit Airlines)、饰品零售商Claire’s等知名企业。但尽管破产数量持续增长,整体水平仍显著低于2008—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的峰值。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企业破产结构呈现一定积极信号。标普统计显示,今年选择通过第11章重整程序(Chapter 11)寻求债务重组的企业数量明显多于选择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这意味着更多公司正尝试以破产重组方式减轻债务、维持运营,而非彻底关闭。

信息来源:美国媒体Business Insider官网

 

 

04  观点践行

刘海伟: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191条为实体法依据

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和信托基金理论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第191条为其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包括董事对非自愿债权人的职务侵权责任和对自愿债权人的违信责任。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属于违信责任,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系间接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规则,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赔偿责任。进入破产程序前,应赋予债权人直接诉权,所获赔偿归该债权人所有;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提起诉讼或债权人提起代表诉讼,所获赔偿由所有债权人依法受偿。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做好与《公司法》第191条及相关条款的协同,构建包括违反公司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破产诈害行为责任、破产申请迟延责任、违反协助破产清算义务的责任在内的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体系。不当交易限制责任因与破产申请迟延责任存在重叠且缺乏本土化土壤而不宜引入。

 

关键词:濒临破产 董事对债权人责任 资本充实 破产诈害 破产申请 破产清算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