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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容忽视的六个小细节

2022-04-26 13:33:59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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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借鉴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发承包方在实际参照使用过程中,更多的是直接使用,未注重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亦未经过仔细斟酌与审查,导致后续发生纠纷后存在很多举证困难等问题等发生。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各方容易忽略的六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主体,即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包方必须是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存在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容易忽略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出现导致合同无效、诉讼无门等情形的发生。合同主体是确定合同双方并主张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如果连主体都无法确定,将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留下难以克服的障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虚假公司,虚假项目进行诈骗,损失往往都无法弥补。

 

应对对策

 

第一,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另外,作为发包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整准确地写明,发承包方的名称,不应简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是发包方的工程项目部。例如下图所示:

 

 

第二,审查履约能力。
 

(1)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

(2)签订合同之前,审查施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所要求的施工企业法人资质等级。审查时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应该拒绝,以免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切不可因为信任对方而忽视细节,将自己陷入风险,而求助无门。
 

第三,代理人要有代理权限。

 

(1)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如项目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2)分公司一般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但无总公司相关资质,需要总公司授权书方能签订合同。

(3)职能部门(如项目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二、工程概况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主要是为确定合同所指的对象,工程的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

 

如果不认真填写,出现错误或发生争议时,将极费周折。工程内容一项在实践中,一般也填写得十分简单,如:土建、桩基等。但实际上有时难免有疏漏,如:厂房施工项目,往往有配套的道路、水渠、绿化等,这些项目通常由承包商附带一起施工,费用记在合同价款内。如果只简单填写“某厂房土建”,那么这些配套设施,承包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另外支付工程款。

 

应对对策

 

仔细填写工程名称等,名称要与项目审批时的名称一致;工程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工程范围应当填写具体,例如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避免工程遗漏或者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内的工程,在结算时出现争议。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建设工期的计算,一般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所得的时间期间。

 

存在问题

 

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很多的合同在约定合同工期时,仅写“写成半年内或几个月内完成,或从什么事项完成之日起几日内完成,或未约定明确起算时间、未保留相关文件证明”,如此极其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主张违约责任时亦无法确定准确时间,耗费更长的时间、精力等去确定工程日期。

 

应对对策

 

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或明确从哪年哪月哪日至哪年哪月哪日,如有前提条件也可约定为前期工作完成后多少日内完成,但此时必须在前期工作完成后,书面通知另一方,以确定工程起算时间。另外,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时,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本条款主要是对工程价款、价格形式的约定。合同价款规定虽然只有一个数字,但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是按工程量计价还是按审价等等。

 

存在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少有工程是按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固定总价除外)。另外由于,许多业主利用优势地位压低工程造价,承包方为了拿到工程往往会先签合同,再利用签证多拿工程款,这样就造成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形同空文。有时双方会签订黑白合同,价款约定不一,但只有白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应对对策

 

(1)审查是否明确合同价款的性质是暂定价、可调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

(2)审查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垫资合同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3)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有无明显偏高或不合法之处。

(4)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5)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该规定突破了一般人认为只有正规的书面合同正文才是合同的思维定势。对于初次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有些不适应。但这种做法却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维护交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其他种类合同签订时应借鉴的规定。

 

存在问题

 

由于合同组成复杂,文件众多,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往往不能综合考虑,造成文件之间不一致或者前后冲突时有发生。有时图纸或设计变更也会引起相应变更,但当事人往往就事论事,不对相关文件作出变更或更正,引起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往往会花费较大精力,甚至会找律师提出修改意见,但后来的洽谈或变更等书面协议一般就不会找律师来把关,留下隐患。

 

应对对策

 

当事人不仅要对合同主文充分注意,也要对其他文件重视,避免文件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后签署的文件,要注意审查,避免发生与合同文本或先签署文件冲突的情况,或者约定图纸设计变更时的解决程序。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六、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指所有设计文件,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除发包方委托具备设计能力的承包方设计的图纸外,图纸均由发包方提供。本条约定了关于图纸的有关费用承担,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一般说来,发包方应该提供8~10套图纸(包括承包方准备竣工图的图纸份数在内)。图纸属发包方所有,未经许可,承包方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退还发包方,不得私自保留。对于保密工程,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存在问题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供报价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可能不一样。在国内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三边”工程,图纸提供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而承包方对此也是司空见惯,这些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都不利。

 

从本示范文本中关于图纸的定义可以推测,有些情况下图纸是由承包人提供的,并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是否同意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因素,承包人无法控制,有时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仅仅是时间上的拖延,就可能给承包人带来较大损失。

 

应对对策

 

承包方应妥善保管原始报价图纸,避免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或损失,另外,当事人也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图纸的提供时间和方式及提供延误时的处理方法等。

 

结语
 

合同既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根源,一份规范的合同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争议的发生。一个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在于其诉讼的能力,而是通过一系列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因工作疏忽而引起争议和纠纷,从而化不特定的法律风险为特定的管理成本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