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破产热点速递

2025-04-27 17:19:34 44

01热点播报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工作指引(试行)》

为更好促进成渝地区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案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工作指引(试行)》。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2.上海破产法庭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破产企业资金监管,防范管理人履职隐患,按照《上海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7.0版)》关于健全破产管理人执业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上海破产法庭充分听取管理人协会意见建议和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委会审议,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信息来源: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3.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与吴中区税务局建立破产涉税处置法税协同机制

为充分发挥企业破产保护服务中心在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事宜上的平台优势,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与吴中区税务局建立破产涉税处置法税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企业破产保护工作。通过共建协同机制、共护税收债权、共推业务交流的方式,整合“法院+税务”职能,进一步优化破产涉税处置机制,助力地方税源企业“脱困重生”,共同为保障区域税收收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联动工作新格局。

信息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4.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4年度)》

2024年,广东省破产管理人新接受指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不包括深圳市新收的个人破产案件)共计2559件,与2022年同比增长18.64%,与2023年同比增长11.55%。其中,管理人新接受指定的破产清算案件为1930件,重整案件为40件,和解案件为26件,强制清算案件563件。广东省各级管理人新接受全省法院指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已连续两年呈现增长趋势,且2024年成为历年的新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4年度)》

 

02典型案例

1.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某山银行诉天津庞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

  1.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四川某山银行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一张金额2,0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庞某集团公司,承兑人为包某银行,收票人为天津庞某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至原告处。2019年5月,包某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承兑人包某银行支付的80%票款(1,600万元),剩余400万元未获支付。2019年9月,庞某集团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申报债权400万元。2019年12月9日,庞某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通过。根据重整计划,确认原告债权全额清偿:其中50万元以现金支付,350万元以股价5.98元/股折股清偿。因原告未提供受偿账户,管理人提存了该财产。2019年12月30日,包某银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原告遂向天津庞某公司、湖南辰某银行、山西某银行提起票据追索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及利息。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庞某公司、湖南辰某银行向原告四川某山银行连带支付票款2,657,189.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四川某山银行其余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3)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出票人庞某集团公司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是否还有权就400万元票款向各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原告已实际受领承兑人部分清偿的情况下,是否可就剩余票面金额进行追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第一,原告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不因此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在重整程序已终结的情况下,原告应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并就未获清偿部分向前手追索。

第二,对于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应就债权人实际清偿率作出认定。重整计划虽认定原告债权“100%清偿”,但因抵债股票价格未经评估、缺乏流动性,法院参考上市30日内股价均值(1.44元/股)计算清偿价值,认定原告仅实际受偿141.4万元,未清偿部分为265.7万元。

第三,原告已实际受领承兑人部分清偿的情况下,可就剩余票面金额进行追索。承兑人已支付部分票款,不妨碍原告就剩余金额继续行使追索权。原告仍为完整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未被拆分。

第四,根据《票据交易主协议》的约定,持票人作为主协议签署方已放弃对山西某银行行使追索权,故原告无权对被告山西某银行进行票据追索。

4)裁判意义

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提级管辖的首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助于明确票据法与破产法交叉适用规则,厘清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实际清偿效力及持票人追索权边界,对后续全国范围内类似票据追索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该案回应了电子票据下部分放弃追索权的效力、票据不可拆分的数字化新问题,具有现实与制度双重价值。

信息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2.最高法发布首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破产篇: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指导性案例252号)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为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然而自2017年起,该公司逐步陷入债务困境,负债总额超40亿元,资产被多地法院查封,执行案件交叉,职工维权集中,企业经营秩序持续恶化,亟需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纾困。2017年9月,杭州萧山法院首次对该公司启动执行程序。2021年起,该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评估,部分财产已设抵押。因行政区划调整,2022年起相关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由杭州钱塘法院接手,受限于查封资产已被他院控制,执行进展受阻。多头执行导致债权清偿权利难以保障,也不利于企业恢复经营。

为破解执行困境,2023年11月,杭州中院将28件由萧山法院执行的案件指定由钱塘法院集中执行,统一推进财产处置与企业救治。随后,钱塘法院启动“执破衔接”机制,梳理公司及六家关联企业的执行情况,并多次组织债权人、职工代表座谈,启动预重整。2024年初,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申请破产重整。2024年1月22日,钱塘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案件。重整期间,企业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对包括职工工资在内的7000余万元债权作出安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企业重整取得实质成效。

本案在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区域管辖调整背景下的执行整合等方面提供了有益探索。通过指定集中执行管辖、畅通执行与破产程序协调机制,钱塘法院有效整合企业资产资源,推动债权清偿、职工安置、企业重生,实现债权人、企业、职工三方共赢,体现了破产法治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价值。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3国际资讯
 

1.美国企业破产数量升至2010年以来第一季度最高水平

根据标普全球市场财智(S&P Global Market Intelligence)发布的报告,2025年1月至3月底,美国共有188家大型企业申请破产,较2024年同期的139起有所上升,创下自2010年以来第一季度的最高纪录。报告指出,随着企业债务陆续到期,在当前高利率环境下进行再融资的压力加大,尤其是财务结构较为脆弱的企业,面临的挑战尤为严峻。此外,对于非投资级公司(即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相关财务指标显示其正承受日益加剧的债务压力,同时以现有现金偿付利息的能力也有所减弱。从行业分布来看,2025年第一季度破产数量最多的为工业领域,共计32起,其次为非必须消费品行业(consumer discretionary),共24起。两大行业合计占该季度企业破产总数的近三成。

信息来源:美国媒体Fox Business官网

2.新加坡集装箱航运公司Vasi Shipping启动破产程序

据航运咨询公司Linerlytica消息,2025年4月10日,新加坡航运公司Vasi Shipping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债务总额高达1900万美元,成为集装箱运费大幅下跌背景下的又一“受害者”。Vasi Shipping成立于2012年1月,总部位于新加坡,主要运营东南亚、孟加拉湾、印度次大陆、红海及中东海湾等航线。自2025年3月初以来,该公司已全面停止旗下船舶运营。据Vasi Shipping董事透露,公司计划于4月28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届时将正式任命清算人,并梳理债权人名单及其申报债权金额。其同时表示,鉴于程序尚在推进中,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便透露更多细节。但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租船成本持续高企,而同期市场运价却大幅下滑,导致资金链承压,最终无力维持正常运营。

信息来源:航运咨询公司Linerlytica官网

 

04观点践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受阻情境下重整计划变更规则的完善路径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拯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提升市场活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重整计划能否有效执行是实现重整目标的关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风险及需求应对不足,实践中重整计划的变更因缺乏法律规定以及制度规范,存在变更事由多样、变更次数及延长期限突破法定限制等状况。契约法上的情势变更规则存在局限性,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优化重整计划变更程序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有效监督等规则。本文从契约法和组织法的双重维度,深入分析重整契约关系结构及特征,为重整计划变更规则在立法层面和实操层面提供可行的解决路径。在变更原因类型化、引入再磋商程序、预设启动变更条款、重整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司法程序规范化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有效发挥重整制度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助益。

信息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