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并购“避坑指南”——法律尽职调查核心关注点
导语:政策变革期的尽调新挑战
202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是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要求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原则上全部上网电量进入电力市场,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终结了固定电价或保障性收购模式,推动电力市场体系完善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也对新能源项目并购关注的重点作出转移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新能源政策变革的背景下,本文聚焦光伏、风电并购项目,就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关键要点进行提示,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项目合规性风险
SHUREN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针对光伏项目,依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针对风电项目,依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经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按项目核准程序,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需同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
因此,光伏项目一般实行属地备案,风电项目及主要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等新能源项目,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尽调过程需根据项目类型,重点核查项目是否取得备案/核准有关批文,此为项目合法性及合规性的基础。
(二)项目容量指标
容量指标是项目纳入省级能源规划并享受并网保障的前提,《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开发方案,项目需纳入保障性并网或市场化并网清单方可实施。
因此,尽调过程需关注项目是否取得容量指标,未取得容量指标可能导致无法办理并网接入手续,项目面临废止风险。
(三)用地合法性
1.用地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风电、光伏项目备案、核准前需取得用地预审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需核准的项目由与核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需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因此,在进行风电或光伏项目开发时,务必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备案或专家审查意见。尽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是否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土地复垦方案批复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之规定,如光伏、风电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重点为临时用地,如施工便道、电缆沟等),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取得相应批复,在项目结束后按要求进行复垦工作。尽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及相应批复是否取得。
2.土地性质
(1)农用地转用审批
如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农用地转用根据用地规模区分审批权限:城市/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按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规划批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审批;规划区外用地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批”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林地/草地使用许可
项目占用林地的,应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至省级林业部门或国务院林草局审批;项目占用草原的,应依据《草原法》经省级草原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基本草原的需国务院批准。
(3)压覆矿权批复
根据《矿产资源法》之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如果项目用地压覆了已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区域,项目建设会侵犯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取得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是项目用地预审、核准/备案乃至后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缺少该批复,项目可能无法合法推进。
(4)文物保护许可
因风电场和大型光伏电站通常占用大面积土地,施工场地存在未探明的文物埋藏可能,因此在尽调过程中,须获得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文物调查勘探结果的正式批复或许可意见,该项也是项目获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及后续办理其他手续的重要前置性文件。
(四)环保合规
1.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因此,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必备条件,未获环评批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尽调过程中,需重点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批复取得情况,确保项目建设合法。
2.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因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同样属于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必备条件,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影响程度,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环境保护验收
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
为确保环境保护方面合法、合规,项目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自主验收并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对于已完工建设项目,尽调过程需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开展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避免受到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五)建设手续
1.建设用地划拨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因此,建设用地划拨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目标公司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来源,明确了土地用途、范围、年限、出让金/划拨条件等核心权利义务,尽调过程中需核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得/签订情况。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目标公司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凭证,是进行后续建设和抵押融资的基础,尽调过程需重点核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项许可证是确保项目土地用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出让土地,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土地登记的前置条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包括位置、面积、高度、容积率、外观等)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也是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5.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对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最终审查和许可,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是核查项目是否合法建设的重点。
6.项目消防、规划、竣工验收文件
(1)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竣工验收(综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综上,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需由各职能部门对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质量、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因此,规划、消防、竣工验收文件是尽职调查必要关注点,也是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六)并网手续
1.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尽调过程中,需核查项目是否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或相关评审意见,该文件是并网关键的文件之一,明确了接入点、电压等级、送出线路建设责任方等。
2.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并网手续办理时,需与电网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规定双方在电力调度、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购售电合同》(明确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电价等商业条款)。
3.并网验收意见
尽调过程中,需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同意并网运行。
4.电力业务许可证
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因此,尽调过程中需重点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开展发电等电力业务。
二、资产权属与限制
SHUREN
1.设备所有权
尽调过程中,需收集所有核心设备(风机、塔筒、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主变压器等)的采购合同、总承包合同(EPC)中的设备采购章节,审查关键条款,核查付款凭证,并确认设备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
2.权利负担
除重点核查设备所有权属外,还需关注项目涉及各项权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一、动产抵押登记核查,需全面排查设备等资产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担保,具体查询方式例如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二、权利质押登记核查,需检查项目公司是否将其持有的股权、电费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给了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三、不动产抵押登记核查,前往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项目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其抵押、查封登记信息。
结语
新能源项目并购在当前政策加速转型、电力市场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尽职调查不仅是交易推进的基础,更是识别风险、评估价值、保障投资安全的核心环节。本文从项目合规性、资产权属、建设与并网手续等多个维度,系统梳理了风电、光伏项目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法律尽职调查不应仅限于文件的形式审查,更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政策演变趋势和行业实践,进行动态、深入的研判。建议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尽早引入专业法律团队,建立多维度尽调机制,全面排查潜在风险,确保交易结构设计合理、风险可控、合规扎实,最终实现安全、高效、可持续的新能源资产整合与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