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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顶层设计到贷后管理:数据资产质押业务的法律基础与银行风控实务

2026-06-08 16:32:55 6

关键词:数据资产质押、商业银行、风控要点、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入表

前言

SHUREN LAWYER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2022年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出台,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数据资产的合规流转与金融化奠定了顶层制度基础。紧随其后,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正式落地,更是打通了数据资产“入表”的最后一公里,使得企业沉睡的数据资源得以转化为资产负债表上的真金白银,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将数据资产化的热情。然而,对于众多处于初创期或轻资产运营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而言,传统的以房产、土地等实物资产为核心的抵押质押模式依然难以适用,企业普遍面临“有数据无资产、有技术无质押”的质押困境。在此背景下,以数据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的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逐渐成为破解企业质押难题、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商业银行在数据资产质押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开展数据资产担保质押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宽服务实体经济的渠道,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另一方面,数据资产的特殊性也对商业银行的风控能力、法律合规审查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数据资产质押的基础

(一)顶层法律规范:构建数据资产质押合法性根基

数据资产质押依托民事法律、专项数据立法、政策性文件、财税规范四层制度体系,从财产属性、合规要求、确权规则、会计入账四个维度搭建了制度底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数据财产权益与担保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数据具备民事财产权益,破除“数据无财产属性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法理障碍,是数据资产可以设立担保质押的上位民事依据。同时,民法典物权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的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制度框架,为数据资产质押登记、优先受偿规则提供基础适用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划定数据资产质押的合规红线

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财产的核心特征在于:数据承载自然人个人信息、行业敏感信息、公共数据等内容,资产存续与流转必须满足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强制性要求,两部专项数据法律构成数据资产质押的合规前置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对外流转的授权规则,企业用作质押担保的数据资产,必须事先取得完整用户授权,不得非法归集、倒卖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建立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保护、数据出境监管制度,若标的数据包含重要行业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质押项下的数据处置、质押变更均需要符合数据安全审查要求。简言之:不合规的数据,即便完成财务入表,也无法成为合法有效的质押标的。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确权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该意见使得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时,其权属来源、权利范围可被准确识别,有效解决了传统担保业务中数据权利归属模糊的痛点。同时,该意见鼓励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建设,为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流转变现搭建了基础平台,进一步夯实了数据资产质押从“合法”到“可行”的制度支撑。

 

4.《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打通数据资产财务入表制度

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是数据资产质押落地的关键性财税规范。规定将企业日常持有、可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按照用途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企业可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数据资产账面价值,解决过往数据无法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缺少账面基数的痛点。数据资产入表后,形成可量化的账面资产,使数据资产从“虚拟资源”变为“账面资产”,满足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抵押物需要具备明确账面价值”的风控标准。

(二)商事落地案例:验证数据资产质押实操可行性

 

中国民生银行东莞分行通过“易创E贷”线上化金融产品,依托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在制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的基础上,成功为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首笔数据资产增信贷款600万元。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莞首个数据资源入表+上市+质押一体化解决方案落地企业,形成了数据资源入表、数据产品上市、数据资产质押的价值闭环,对数据价值释放和经营能力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信息来源:深圳数据交易所)

 

 
 

二、商业银行接收数据资产质押全流程实操规范及合规要点

数据资产天然具备可无限复制、价值易减值、合规依附性强的特点,相较于房产、机器设备等传统抵押物,处置变现难度更高。商业银行在接受数据资产作为担保物时,需从多个层面搭建风控体系,也是律师为银行提供合规审查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一)授信前置尽职调查:主体与标的双重准入核查

 

合规是数据资产质押的生命线,在启动质押对接银行前,企业必须完成底层数据合规自查与权属确权,该环节是后续入表、估值、担保的基础,也是银行首轮尽调首要核查内容。

 

 

1.标的数据是否合规

(1)个人信息合规核查:盘点标的数据中包含自然人信息的部分,逐一核验用户授权协议,核查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示同意、最小必要”收集原则,对于存量无授权数据进行脱敏剔除、补充授权,严禁将非法爬取、违规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纳入质押标的;

(2)数据安全核查:区分普通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若涉及重要行业重要数据,核查企业是否完成数据安全备案、分级保护测评;

(3)来源合规核查:区分自主采集数据、外购授权数据、公共授权运营数据,外购数据需要提供完整采购合同、授权文件,确认企业享有数据独占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排除权属争议。

 

 

2.标的数据资产权属是否明确

目前数据资产确权分为两条路径:一是市场化确权,即在地方数据交易所办理数据资产存证确权登记,由交易所出具数据权属存证凭证;二是司法确权,即对于权属复杂的标的数据,通过公证处办理数据财产权公证,或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出具确权文书。

商业银行应确认标的数据资产权属是否明确,且不存在权利负担(如已设立其他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等情形)。对于市场化确权,需核查数据交易所的官方资质及存证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凭证载明的权利主体与质押企业一致,权利范围覆盖拟质押的数据资产;对于司法确权,需审查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确认权属认定清晰、无争议。

 

 

3.标的数据资产是否已规范入表

完成合规确权后,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开展财务核算,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计入资产负债表。自用数据计入无形资产、待售卖数据产品计入存货。同时,会计入账必须附完整成本凭证、数据开发合同、合规文件,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数据资产明细。银行进行尽调时,应调取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核实数据资产账面原值、摊销情况,账面资产是资产评估定价、授信额度测算的基准依据,未完成入表的数据资产不予准入质押。

 

 

4.审查主体经营稳定性

商业银行尽调时,建议优先准入成立满2年以上、连续盈利的平台型企业,严控无实际业务、仅持有零散数据的空壳企业;核查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数据服务、数据交易相关类目,具备对应行业经营资质,不存在行政处罚、涉诉被执行记录。

(二)第三方资产评估定价

 

数据资产无实体形态,无法像不动产依托土地、房产市价定价,必须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银行核定授信额度、确定质押率的关键依据。正式评估报告需要载明标的数据合规情况、权属依据、评估假设、未来收益测算模型、资产公允价值等事项。评估机构若在报告中提示数据合规变动、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资产减值风险,建议银行将该风险提示内容纳入贷后风控条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交易文件

 

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是数据资产质押业务的核心法律环节,在数据资产质押中,需结合数据资产的特殊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合同核心条款尽可能应覆盖以下内容:

 

1.精准界定标的数据。详细列明质押数据资产的名称、类型(如无形资产类自用数据或存货类数据产品)、数量、存储介质及位置、权属证明文件编号等,同时需将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标的范围作为附件纳入合同,避免因标的模糊引发争议;

 

2.质押人权属与合规承诺条款。质押人需承诺对标的数据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限制,且数据采集、加工、存储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若存在外购数据需附完整授权文件;

 

3.资产减值补充担保条款。约定银行有权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资产重新估值,若重估后资产公允价值下跌超过30%,债务人需要在15日内补充保证金、补充传统抵押物,若无法补充则加速到期债权;

 

4.质权实现条款。需明确债务人违约时质权人的处置路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数据交易所挂牌转让、折价抵偿、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现等方式,同时约定处置所得的优先受偿顺序。对于公共授权运营数据,约定由原授权主管单位配合变更运营主体,依托未来收益清偿债务,破解数据资产处置难痛点。

 

5.质押期间质押人的合规维持义务。质押人需定期向质权人提交数据合规自查报告,若标的数据出现合规风险(如个人信息泄露、数据安全等级变更)需立即通知质权人,并配合采取整改措施。若因企业违规收集数据、违反数据安全法规导致标的数据被监管部门查封、下架、禁止市场化交易,视为质押人根本性违约,银行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提前处置质押数据。

 

(四)数据资产担保设立与质押登记

根据质押模式不同,数据资产担保分为数据财产权质押、数据收益权质押两类。目前全国未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质押登记平台,实务中登记分三类渠道:

 

(1)在当地省级数据交易所配套质押登记系统办理登记;

(2)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质押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办理权利质押登记;

(3)部分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登记窗口受理数据资产质押备案。

 

建议商业银行优先选择中登网+数据交易所双重登记,最大限度规避登记瑕疵带来的物权效力争议。

 

(五)放贷与贷后管理

银行在确认数据资产质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均已履行前置义务后,依据内部授信审批流程完成最终放款审核。放款后,银行需建立覆盖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贷后管理机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日常运营监测:要求企业按月报送数据资产运营报表,包括数据更新量、用户活跃数、数据产品销售收入、数据合规自查结果等,银行通过非现场分析与季度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核实数据资产的实际运营状态,确保其持续符合质押条件。

 

2.合规动态跟踪:定期核查企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包括个人信息授权有效性、数据安全防护措施更新情况、重要数据备案状态等,若发现企业存在数据违规风险(如用户信息泄露、未按规定完成数据分级保护测评),立即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提款、调整授信额度等措施。

 

3.价值波动管理:定期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质押数据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对比初始评估值监测价值变动。若数据资产价值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阈值,银行有权要求企业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增信措施,以覆盖价值贬损带来的风险。

 

4.质权维护与风险处置:持续关注质押登记的有效性,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提醒企业办理续期手续;若企业出现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形,银行可依据质押合同约定,通过数据交易所挂牌转让质押数据资产、折价抵偿或委托专业机构变现等方式实现质权,同时需确保处置过程符合数据合规及交易规则,保障质权的优先受偿权。

 

结语

商业银行是数据资产质押业务的关键参与主体,业务开展须严守合规底线,在恪守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基础上,稳妥挖掘数据资产融资价值。这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新型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更能助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发展,释放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未来,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与数据交易所、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合规机构的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数据资产质押的风险防控体系,推动这一创新业务模式走向成熟,让数据这一核心生产要素在金融领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为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