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丨破产热点速递
01热点播报
1.按下困境市场主体的“重启键”,深圳破产署五年改革“闯新路”
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举办座谈会,以一组扎实的数据复盘五年改革“破冰之旅”,并联动各方开展研讨,谋划“十五五”时期的改革举措。五年来,深圳破产署先后创新出台二十四项配套制度,办理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系列“首案”,累计为6736人次提供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这里不仅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点亮了重生之路,更通过庭外重组、信息核查等改革,按下困境市场主体的“重启键”,织密了覆盖个人与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纾困网。
2.攀枝花市中院成立“执破衔接中心” 打通企业救治与出清“快车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精神,2026年6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执破衔接中心”,并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进“执破衔接”工作,这标志着全市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3.合肥破产法庭依法助力企业重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安徽省首家、全国第十八家专门破产审判机构,合肥破产法庭自2024年8月挂牌成立以来,立足拯救危困企业、出清低效产能双重职能,持续创新审判模式、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全力盘活市场存量资产、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合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筑牢司法保障。
4.破产审判“龙岩样本”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龙岩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6月17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龙岩样本’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新闻发布会在龙岩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正式发布《龙岩市破产审判白皮书(2021-2025年)》,全面通报五年来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成效、机制创新成果与典型案例。
02典型案例
1.上海破产法庭2024-2025年度典型案例:重整衔接证券监管保护股民权益助退市公司重生——新疆拉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件摘要
新疆拉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拉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24.37亿元,主营服装服饰零售、纺织品销售等,于2014年10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7年9月在上交所A股上市,是国内首家“A+H”股两地上市的头部服装企业,曾被誉为“国民女装第一股”。自2019年起,受经营战略失策、扩张失序等因素叠加影响,拉某公司及下属企业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引发债务风险,于2022年5月从A股退市,2024年11月从香港联交所退市。因拉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于2023年2月裁定受理拉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经查,拉某公司负债约36亿元,核心资产是服装品牌和商标,如进行破产清算,资产价值将大幅贬损,在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难获清偿,尤其是7,000余名中小股民投资者的权益将归零。因公司的品牌在主流电商平台仍具有知名度,具有重整价值,上海三中院许可拉某公司继续营业,并于2023年9月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方案聚焦核心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人投资”增资扩股方式调整出资人权益,重整投资人提供2.2亿元受让部分转增股份,保障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10万元以下小额普通债权获得全额现金清偿;大额普通债权接受分段式现金清偿后,剩余债权转为拉某公司的股权。管理人催收应收账款、剥离资产所得全部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清偿率明显提升。
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持续保持与沪港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详尽披露重整进展、草案内容和临时股东会信息,通过沪港两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各类公告215份,并获得香港证监会授出的同意免除投资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清洗豁免函》。2025年4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同意比例均为100%,普通债权组同意比例近80%;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关于申请“清洗豁免”的议案。上海三中院于2025年5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通过积极转型和品牌焕新,拉某公司有望彻底脱困重生,2026年1月,拉某公司将注册地从新疆迁至上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A+H”股退市公司重整成功,实现内地破产程序与香港证券监管规则有序衔接的案例,运用重整程序挽救陷入经营困境但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对今后退市公司的债务化解和资产盘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是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为重整保留核心资产。自2021年起,拉某公司适应电商崛起的市场形势积极自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准许其继续营业,有效发挥管理团队品牌运营经验和能力,维护上下游供应链稳定,激活债务人偿债能力,为盘活企业保留核心资产。二是市场化重整助力传统服装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重整引入具有电商运营资源和优势的投资人,实现品牌、商标、供应链等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企业从传统服装产业向新兴电子商务产业转型,同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降本增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形成从“司法拯救”到“商业重生”的跨越。三是破产程序与证券监管规则有序衔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法院指导管理人严格遵守沪港证券监管规则,确保重整程序合规、公开、透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符合沪港两地证券监管规则。最终通过挽救企业、盘活资产保障广大中小股民投资者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2024-2025年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破产债权的性质应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仲裁机构无权认定——广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广某公司与张某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张某通过货币以及债权抵销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8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因广某公司未交付房屋,张某于2023年2月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广某公司归还购房款本金、赔偿违约损失等,并请求确认购房款本金债权优先受偿、违约损失为普通债权、仲裁费用为破产费用等。2025年7月,仲裁庭裁决确定张某对广某公司享有购房款、违约损失等债权金额,并分别确定购房款为共益债权、违约损失为普通债权,另将仲裁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2025年9月,广某公司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广某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因双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了仲裁协议,故合同项下债权金额争议属于仲裁事项范围,依法应由仲裁解决。共益债务系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法定债务类型,涉及全体债权人的破产清偿顺位及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破产债权性质有关的争议应由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或者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债权性质的认定并非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依法对案涉裁决中涉及对债权性质分别认定为共益债权、普通债权及破产费用的内容部分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破产债权性质的认定关系到债权人的清偿顺位和受偿比例,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仲裁程序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机制,其裁决仅对仲裁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难以兼顾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因此,破产债权的性质争议,应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和判定,以保障破产程序中集体清偿机制。本案审查中,法院明确在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债权金额争议依法应提交仲裁解决,但债权性质争议属于不可约定仲裁的事项。该裁判规则厘清了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解决破产衍生争议的范围,对依法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制度价值有重要意义。
03国际资讯
美国奢侈品零售商Saks Global(萨克斯全球)完成破产重组:更名Exemplar Luxury Group(典范奢侈集团),债务削减约75%
据AP美联社及路透社报道,Saks Global(萨克斯全球)于2026年1月进入Chapter 11破产保护后,于6月正式完成重组并退出破产程序,公司更名为Exemplar Luxury Group(典范奢侈集团)。本次重组实现债务较原规模削减约75%,并获得约10亿美元融资支持,其中约6亿美元用于偿付供应商及维持运营,显著改善流动性。
重组后,公司门店大幅收缩至约49家,关闭多数折扣渠道门店及部分百货网点,重点保留核心品牌体系,包括Saks Fifth Avenue(萨克斯第五大道百货)、Neiman Marcus(内曼·马库斯)及Bergdorf Goodman(波道夫·古德曼)等高端奢侈百货,战略转向高净值客群与高端零售服务。
此次危机源于其以约27亿美元收购内曼·马库斯所形成的高杠杆结构,在奢侈品消费放缓背景下引发流动性紧张,并导致与香奈儿、开云等供应商关系恶化。重组期间,公司终止与Amazon.com Inc(亚马逊)的电商合作,以维护奢侈品牌形象。
重组后董事会引入Pentwater与Bracebridge资本代表,并加入前Ulta Beauty(Ulta美妆)CEO Dave Kimbell及Moët Hennessy(酩悦轩尼诗)前CEO Philippe Schaus等成员,强化奢侈品零售运营能力。
信息来源:美国媒体AP美联社及英国媒体路透社官网
04观点践行
张艳: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实证考察与规则完善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合并破产制度,其中既有理论创新,也有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实质合并破产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案例加以完善。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方面,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原则,以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申请为主,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合并破产程序,为克服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弊端,应当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实质合并破产义务履行的期限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案件管辖方面,在以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下,以合并企业数量和合并企业类型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宜进行繁简分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破产案件,如合并企业数量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均无异议或异议较少的案件,可以探索繁简分流并建构快速处理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在实质合并破产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异议权的保障方面,应当完善听证程序和复议程序,明确异议主体的范围可以不同于复议主体的范围,建立规范的听证流程、规则以及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同时细化复议程序。
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管辖;听证程序;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