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两难: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前的两权必修课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确权、数据产权登记、企业数据入表
前言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共同构成企业无形财产的两大核心板块,笔者近期在并购尽职调查中发现,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大量企业混淆二者法律属性,出现把普通数据资产申请知识产权登记,或是将具备独创性的数据成果当作普通数据资源管理,进而引发权属纠纷、资产无法评估、维权路径选择错误等现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定客体范围,2026年7月,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搭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明确数据资产确权登记规则,从国家制度层面把数据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制度隔离。本文拟从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层面对比辨析二者区别,对企业数据资产确权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法律定义对比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综合前述基本规定可知:知识产权采取权利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列举的客体才可以生成专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完全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专门法律体系调整。而数据产权即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新型无形财产权,适用数据基础制度规则,区别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二、核心特征对比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的核心特征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覆盖的客体范围不同
知识产权相关的客体为创造性成果,其客体载体的覆盖范围较广,例如作品、专利、商标等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数据资产相关的客体为数据(例如经营数据、脱敏后的数据合集、深度加工的行业数据产品等),由服务器采集生成的数据流,没有人工创作,依旧有可能成为数据资产;但数据流不能直接生成知识产权。
但存在一种交叉情形,亦为企业经营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即当企业对数据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成果,该汇编成果可以同时获得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但基础数据本质上仍属于数据资产的范围,并不能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
(二)确权规则不同
知识产权相关的确权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法》等规定进行规制,主管的行政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而依据最新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2026年7月起全国启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由国家数据局监管认可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登记业务,颁发全国互认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
(三)排他性的强度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一旦授权完成,可以对抗不特定第三人,他人不得未经许可实施复制、销售、使用行为,仅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限制。
但由于数据具备可复制、可共享的特征,即使企业完成数据产权登记,也不能绝对禁止他人独立收集相同行业数据;司法实践只禁止第三方以窃取等不正当方式盗用已经形成规模价值的企业数据集;第三方自行采集同类公开数据生成新数据资产,不受在先数据产权约束,这一点和知识产权强排他性有本质区别。
(四)侵权救济规则不同
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标准可以直接援引知识产权法条。但企业数据资产遭受数据窃取等侵权行为时,现行法律没有专门的数据侵权法条,根据实践案例分析,当前司法裁判路径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权利存续期限规则不同
知识产权存续期限全部法定,除商标可以续展外,其余知识产权期限到期后成果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数据资产没有法定存续期限,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存在有效期,只要企业持续维护更新数据集,保持数据合规状态,数据资产价值可以长期存续;企业仅需按照《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续期登记即可。只有出现数据被销毁、数据合规性灭失或数据产权所有人申请注销等情形时(参考法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七条),数据产权才会注销。
三、企业权益确认路径
财政部文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可以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资产入账的核心权属凭证是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建议企业开展无形资产盘点工作,做好资产清单分类:智力创作成果归入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知识产权法规确权;其他类数据产品或数据集合归入数据资产清单,按照《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准备合规材料,分批申请国家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拿到官方凭证。
另外,鉴于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的登记机制存在显著差异,对于特定类型的企业而言,有必要对易于混淆的权益在权利层面进行明确区分,并通过分别登记的方式以实现权利的有效保护。例如,某数据行业企业,可对其数据形成的集合或者数据库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或汇编作品著作权登记,对其收集的基础数据等财产申请数据产权证书。
结论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已于立法层面实现了制度分割。国家数据局颁布的最新数据产权登记指引,对数据资产构建了独立的确权登记体系。这标志着数据产权形成了一种新型财产权制度。对企业而言,需依据法律规定对这两类无形财产予以区分,并分别对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实施资产入账、交易流转及侵权保护等管理措施,从而实现两类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规避因权属不清所引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