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再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是否获支持?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形成权、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单方解除、违纪解除
一、案例引入
2019年10月18日,甲主动向A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申请离职。2019年11月15日,A公司向甲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因甲存在“重大资产违规操作”的行为,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自2019年11月11日起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甲对此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主张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劳动者甲于2019年10月18日向用人单位A公司提交《辞职申请》,2019年11月15日用人单位A公司向甲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甲提交辞职申请在前,用人单位送达解除通知在后,因此应认定本案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预先性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的;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预先性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一方向向另一方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这意味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解除即生效,无需对方同意。该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原则上不可单方撤销,除非对方同意或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使单方解除权,无需用人单位批准,通知到达即生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同样以通知到达为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更好地诠释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形成权。
四、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形成权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后以违纪为由再作出解除决定,劳动者通常不能依据用人单位的后续解除行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时,其单方解除行为一经作出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已消灭后作出的“解除”通知,在法律上不具有解除已消灭劳动关系的效力,亦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
如果劳动者先提出的解除行为存在瑕疵(如未有效送达、被撤回、在试用期内且未满三日通知期等),导致劳动者的解除尚未生效,而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单方以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则该解除行为是独立的、有效的,且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约束。此时,若用人单位的解除违法(如违纪事实不成立、规章制度不合法、程序违法等),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六、合规性建议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送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确认劳动者解除行为是否有效,避免发出矛盾或无效的后续通知。
2.若确需发出通知,应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完备,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