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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雇为何总败诉?——工会程序缺失已成违法解除的“黄金证据”

2025-05-31 16:01:24 20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的不断完善,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作用逐渐从法律文本走向实践前沿,成为平衡劳资权力、维护程序正义的关键机制。当“程序正义”成为劳动纠纷的审判核心,企业若仍将工会制度视为摆设,无异于为自身埋下高额赔偿的“定时炸弹”。如何破解这一困局?答案或许就藏在那些被忽视的法律细节中。

 

一、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将被直接认定为违法解除,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明确了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通知工会。这一程序并非形式要求,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机构,有权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决策不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劳动者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程序瑕疵将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即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正当,若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昆山某鸿车料有限公司与焦某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4)苏05民终6416号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3日,焦某入职某鸿公司做棘轮工。2023年6月27日晚,焦某与同事在某鸿公司互殴。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6月27日21点08分,焦某在车间手持双节棍追打同事。2023年6月30日某鸿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解除了与焦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内容为“因你于2023年6月27日晚上在上班期间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终止与你签订的2022年10月21日—2023年10月20日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载明“2.2.5员工有下列情况......直接解除劳动关系......(4)在公司范围内不论何种原因动手打人的”。入职承诺书中载明“3、本人已熟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以及岗位职责......若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根据各项规章制度等规定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入职承诺书的签字为焦某本人所签。某鸿公司确认解除决定未通知工会。

 

 

法院认为:依法通知工会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过程中,有利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定义务与必经程序,不受用人单位解除原因或组织架构的影响。本案中,无论某鸿公司解除与焦某的劳动合同事出何因,其未依法向单位工会或属地工会组织履行通知义务,解除程序违法,应支付焦某赔偿金。

 

 

 

 

二、企业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履行工会程序?

要求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是为了通过工会的监督防止企业滥用解除权,保障劳动者权益。而终止情形因法定事由直接触发,不存在企业滥用权利的空间。劳动者死亡、合同期满等情形具有客观性,工会无需对“自然终结”的过程进行干预。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若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合同到期、劳动者退休、劳动者死亡、企业依法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法律未强制要求通知企业履行工会程序,企业只需要向劳动者送达终止通知即可,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仅规定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的工会程序,并未要求企业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

 

 

【相关案例】

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案号:(2019)渝0120民初169号

 

 

基本案情:2018年6月5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徐某未再到岗工作、也未理会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本案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作出,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事先通知工会或征求工会意见。

 

 

 

 

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工会程序,解除后补充履行工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工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工会程序的例外补正规则,即若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程序(如补充征求工会意见并书面反馈),则视为程序瑕疵已修复,合法解除。不过补正程序仅解决程序瑕疵,若解除事由及解除依据本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即使补正了工会程序,企业仍构成违法解除。且补正需以书面形式重新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留存证据,如工会回函、会议记录。

 

 

【相关案例】

陈某滔、广西贺州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案号:(2023)桂11民终878号

 

 

基本案情:2006年7月17日,原告陈某滔进入被告某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2年12月6日,某公司因陈某滔存在工作期间睡觉、旷工等情形,以陈某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陈某滔的劳动合同,但该解除行为并未履行工会程序。2023年3月1日,某公司向其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交《关于解除陈某滔劳动合同补正通知》。2023年3月3日,某公司的工会出具《关于解除陈某滔劳动合同补正通知的复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在解除合同时虽未通知工会,但其在陈某滔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经通知工会,补正程序。故可以认定某公司解除与陈某滔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陈某滔诉请确认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企业未建立工会,在解除劳动者时是否还需要履行工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仅明确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履行工会程序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就以“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为由认定其无需履行工会程序。但是《劳动合同法》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并未区分企业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故笔者认为在企业缺失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更应当通过告知当地总工会、行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变通形式严格履行相应程序,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反而降低要求、免除其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企业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各地也开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要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变通形式履行工会程序,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要求工会组织参与企业行使解除权的过程,将成为必然趋势。

 

 

工会不仅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言人”,更是程序正义的“守门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介入不仅是对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申辩权的制度性保障。工会程序是法律的形式要求,也是平衡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企业应当重视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作用,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从而支付高额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