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疑难问题——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问题浅析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及分配,最终注销债务人企业的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应收类债权、对外股权投资等。其中,对外股权投资能否处置变现,直接影响破产清算程序的整体进度,但是部分案件中债务人的对外投资企业较多,且情况各不相同,导致处置难度较大。本文将结合破产清算实践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调查、处置方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债务人股权类资产的合理化处置带来启发。
一、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调查
破产财产的处置前提是调查,尽可能掌握财产的真实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当然也需要破产管理人对其进行相应调查。严格说来,对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调查,不仅仅包括调查债务人对外投资了哪些企业;同时要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财务资料、业务情况、重大合同、诉讼执行等各项信息及资料情况;还要通过网络、行业信息渠道,了解其所处行业的情况,综合判断企业未来的盈利情况和发展前景;另外,对企业内部人员的访谈,也是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较好途径,有时内部人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更为敏感。
倘若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障碍,其作为债务人的代表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以确保对投资企业情况全面掌握,为后续破产财产估值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撑。
二、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一般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变卖及存在的问题
1.依法拍卖、变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要求,除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情况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方式进行,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管理人在对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聘请评估机构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以评估价值作为拍卖处置的基础依据,在拍卖处置后将取得的资金列入破产财产,统一进行分配。此外,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普遍会设定如破产财产拍卖处置流拍,在一定条件范围内,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相应财产变价处置。如果股权价值为负值,在司法实践中,偶有采取“一元起拍”的方式启动拍卖程序。
这里需要特殊说明一下,毕竟处置的破产财产系股权,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破产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并非单独享有股权的情形下,为了确保破产财产处置的合法合规,不要忘记其他股东的权利保障问题,及时通知并询问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的风险。如债务人的对外投资企业整体状况向好,又有意向方关注,其股权处置成功概率较高。但是如果对外投资企业面临财务资料不全、管理混乱、股权价值为负或者根本无法对其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评估,此时拍卖处置成功概率极低。实际上,无论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为正或者负值,均存在经过处置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此种情形下,即使反复多次挂网处置,多方寻找意向方,也存在处置不掉的风险,则将导致管理人不能完成该类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清算及存在的问题
1.依法解散清算。修改前后的《公司法》均规定了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在债务人投资的公司经营发生前述法定情形时,可以考虑通过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方式来处置其持有的股权。
2.存在的风险。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修改后,不区分公司性质,清算义务人均为董事。因此,债务人的对外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务人并非清算义务人,并不会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即使没有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调整,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同时,再代表债务人行使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在明知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增加工作量,对于债务人的管理人也是一种极大挑战。
(三)破产清算及存在的问题
债务人对外投资企业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时,同样存在其清算条件下的相关问题,在不满足破产条件的情况下,更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对外股权投资的问题。此外,司法实践中,由于破产管辖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种种考虑,也并非符合破产条件都能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这就对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产生影响。
(四)核销及存在的问题
股权核销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中有初步描述,在部分城市的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相对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具体如下:
1.股权核销制度的雏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该规定并未明确此方式为核销,但是依法明确该种情形下,清算组可以停止追收,笔者认为这可以视为股权核销制度的雏形,为后续的核销制度建立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关于管理人后续应当如何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工作,以及注销后的一些问题具体应当如何解决并没有明确。
2.部分地区实行股权核销制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工作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外股权投资价值为零或负值且长投公司登记为“在业”的或者具备解散事由,破产企业不负有清算责任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可以对该对外股权投资进行核销,管理人无需另行启动长投公司清算程序,如破产企业负有清算责任,则需要启动相关的清算程序。股权核销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快速处置,能够解决前述方式所面临的不能处置或者处置效率问题,但是适用该制度仅为破产企业不具有清算义务的情况,如果依法负有清算义务,仍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仅仅是在不影响破产企业结案层面给与破产管理人一定的慰藉,仍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管理人无法按照上述第9条至第14条所列途径处置对外股权投资,且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标的公司存在财产线索,或处置对外股权投资的支出将明显超过处置收益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法院,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予以核销。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管理人工作的预期,明确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可以直接核销,而不是以对外投资企业的账面显示的经营或者评估现状来要求管理人必须启动相关的清算或者破产程序,为管理人的履职带来了便利,在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3.存在的问题。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规定,公司注销事由有解散和破产两种,可能因为破产已有《企业破产法》详细规定相关操作的原因,在其清算流程中,只重点规定了企业清算流程。公告明确在企业开展清算活动时,需要处理对外投资,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时,应当依法处理对外投资企业的转让或注销事宜。因此如果对外股权投资未办理完毕转让或者注销事宜,则将导致破产案件终结后,破产企业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的尴尬局面。
其实,这一问题的出现,也可以理解。毕竟如果债务人企业注销,将使其对外投资企业面临股东已经注销,但是其投资企业仍然存在,在对外投资企业需要重大事项决策时,缺少股东的意见,影响股东决议的形成。如果债务人为对外投资企业的唯一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时,对外投资企业将陷入决策困境,更是无法做出任何决策。
三、对股权投资类资产的处置建议
通过前述分析,似乎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仍然处于没有统一操作规范的状态。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对该类资产的处置给出明确指导,地方城市的一些做法也存在增加管理人工作量,且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局面,即使某些地方做法较好,但也未在全国范围进行普及,管理人的履职工作仍然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笔者结合个人办案实际以及粗浅思考,提出如下建议,希望能够在解决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清理工作中起到一点作用。
首先,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需要依法进行充分调查。对于破产财产而言,任何处置方式的确定基础,都应该是在了解财产现状的基础上决定的。
其次,无论对外股权投资价值为正值或者负值,为了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拍卖处置仍为必须途径。拍卖处置不能成功,可以考虑依法变卖;如果拍卖、变卖措施均不能将对外股权投资类资产处置完毕,则可以选择股权核销的方式处理。
再次,将对外股权投资的调查、估值,以及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汇报文件,如实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专题汇报。在债务人其他破产财产处置完毕的情况下,统一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分配方案执行后,申请法院终结破产清算案件。
最后,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案件办理的府院联动机制,将工商、税务注销的要求,充分与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相结合,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让破产管理人持破产终结裁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就能依法予以办理注销工作;或者认为目前的规定对某些部门的履职可能产生影响,则需尽快出台系统性实施细则,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均办理完毕的情况下,不按照正常的企业注销程序要求破产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完成相关工作,而是就企业在特殊情形下如何办理注销提供便利。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持续低迷,很多企业经营受到影响,破产程序具有化解企业困境的特殊优势,也有更多企业选择通过破产程序纾困。如何依法、高效处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类资产,能否顺利办理完结案件并注销企业,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不得不面对的难解话题。尽管实践中,通过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办结案件,但是如何依法完成企业注销,确实需要进一步思考。为能达到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办理并完成注销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相关规定或者形成统一的操作指引,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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