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到期后,能否延续?
在矿山企业的发展蓝图中,采矿权就是最核心的生命线。然而,当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悄然走向终点,这条生命线能否延续?这不仅关乎巨额的前期投入能否收回,更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本文将为您深入解析采矿权延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关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勘查或者开采的矿种、区域,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和安全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矿业权的期限等事项;涉及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还应当明确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延续是“权利”而非“自动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采矿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延续。但必须明确:
主动申请是前提:权利不会自动延续,到期前必须由采矿权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
采矿权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
采矿权人须在许可证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采矿权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申请延续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十七)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十八)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法定条件为门槛:并非所有申请都能获批,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设定的核心条件。
登记机关核查采矿权人递交的延续资料,需实质性核查的至少指派2人。若需采矿权人补充资料,登记机关需当场或收到资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
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如下: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3.矿区范围内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情况清楚;(自然资规〔2023〕4号)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建立企业全周期管理行动清单:守护矿山生命线
矿企在面临延续问题时需建立企业全周期管理行动清单
首先要全面梳理现有采矿许可证的各项信息,明确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窗口开展后续工作。
其次,需组织专业团队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详细核查与核实,更新资源储量报告,为延续申请提供准确的资源依据。要对照最新的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要求,对矿山现有生产系统、环保设施、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与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编制符合要求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技术文件。
此外,还需提前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了解延续申请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及审批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材料缺失延误审批进度。在准备过程中,还要同步做好矿山生产衔接的规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在许可证延续期间矿山生产能够平稳过渡,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企业生存法则:
“延续之战”始于取证之日——
将延续成本纳入矿山全周期预算;
建立矿业权台账,设置到期自动预警;
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保持季度沟通,预判政策风向。
采矿权延续绝非到期前的临时抱佛脚,而是一场贯穿矿山运营全周期的合规经营持久战。资源是基础,合规是生命线,前瞻性规划是保障。唯有深刻理解规则,严守法律红线,提前周密部署,方能在权利到期时牢牢握住延续的钥匙,让矿山的“生命线”持续延伸,在资源开发与合规发展的平衡中赢得长远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