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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收购遇“拦路虎”?抵押查封如何破解

2025-08-19 08:51:03 10

导言

SHUREN

如果矿山没有问题,那为什么要出售呢?

 

因此,在矿山收购交易中,我们总是能发现矿山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中,矿山存在抵押或查封是非常普遍的,有的目标矿山的采矿权甚至存在多重抵押、法院查封。这绝非简单的法律瑕疵,而是足以将并购资金方拒之门外的障碍,严重影响矿山并购的顺利完成。

 

 

本文呢,就拿一个实战案例当样板,结合最新的《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从怎么设计交易结构这个角度,来给大家好好拆解拆解:怎么才能安全绕过这些“雷”,把矿山的买卖做成了。

 

 

一、采矿权抵押与查封:法律红线与商业雷区

 

(一)法律明令禁止过户的“高压线”

1.矿业主管部门的态度:矿业权存在抵押或查封,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从2017年以来,作为矿业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部颁布过两个部门规章,对抵押或查封的矿业权能否办理过户登记做出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分别如下:

 

 

2017年12月29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目前已经被废止)规定:“(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2023年05月06日开始施行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目前仍然有效)规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根据上述两个自然资源部的部门规章规定,目标矿业权存在抵押或查封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也就是并购交易双方无法就存在抵押或查封的目标矿业权进行过户登记。

 

 

2.民事法律的态度:目标矿业权在抵押期间内可以转让,除非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

 

 

从2007年的《物权法》到2021年的《民法典》,关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能否转让问题,经历了从禁止抵押物转让到原则允许抵押物转让的重大立法意见反转。

 

 

2007年10月0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原则上是不同意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转让的,除非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2021年01月0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为进一步促进交易、激活市场,作出了与《物权法》完全相反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矿业主管部门未来的态度:矿业权存在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民法典》关于促进交易的理念贯彻之后,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在抵押期间能否转让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

 

 

《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生效):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已办理查封登记的;(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约定不得转让,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可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即使约定不得转让,但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甚至可以进一步更加大胆的推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需要在办理转让登记的过程中额外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可以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

 

 

当然,对比征求意见稿与自然资源部此前的规定,对于矿业权存在查封登记情况的,仍然是不予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的态度,没有改变。

(二)强行收购的严重风险

交易无效风险: 未经解押或解封强行过户,登记机构依法驳回过户申请,同时交易协议在法律上可能归于无效。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规定:“14.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交易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显然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矿财两空风险: 并购方支付巨额款项后无法获得矿业权,陷入漫长追偿诉讼。此时被并购方可能早已将并购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根本无力退还。结果极大可能是不但钱没了,矿也没拿到。

 

 

行政处罚风险: 不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违规操作,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过户登记,可能面临自然资源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实战案例:贵州某焦煤矿收购“破冰”全记录

 
 
 

(一)项目背景

标的矿业权: 贵州某县年产90万吨优质焦煤矿

 

 

收购价款:人民币8.6亿元

 

 

核心障碍:

1.采矿权抵押给A银行,担保债务本金4.8亿(第一顺位)。

2.因矿主1.2亿元民间借贷纠纷,采矿权被外地某法院轮候查封(第二顺位)。

3.矿主自身资金链断裂,无力解押。

 

 

(二)交易结构设计:四步构建“安全通道”

核心思路:以资金安全为核心,分步骤、附条件解除权利负担,最终实现“干净”产权交割。

 

 

1.前置深度尽调——摸清“雷区”全貌

调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矿业权以及配套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的抵押登记证明,确认抵押权人、债务金额、期限等抵押权设置的关键因素。

 

 

赴法院核查与矿业权机器配套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查封裁定文书,明确查封案号、执行法官、涉案金额(本案中为1.2亿)、查封顺位(轮候)。

 

 

走访A银行与执行法官,确认解押和解封的唯一条件:全额清偿对应债务。

 

 

2.“共管账户+附条件付款”协议框架

《框架协议》签署: 买方、卖方、A银行、查封申请人(债权人B)共同参与谈判,达成四方协议。

 

 

共管账户设立: 买方在监管银行开设专项共管账户,存入解押款(4.8亿)与解封款(1.2亿),合计6亿。

 

 

付款条件前后衔接: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办理管理权移交之后,向债权人B付款条件;债权人B的案涉法院出具正式解封裁定书后,向A银行付款;剩余2.6亿尾款:在采矿权完全“干净”(无抵押查封)过户至买方名下后支付。

 

 

3.“过桥资金”的替代性方案

本并购交易中,并购方提供有明确流向控制的短期借款用于偿债:资金直接划入A银行指定账户偿还贷款本息,以及资金直接划入法院执行账户清偿B的债权。为担保该笔短期借款的安全,目标公司股东以其股权和目标公司的矿业权提供质押和抵押担保。

 

 

4.与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同步沟通

银行: 买方、卖方、A银行共同赴自然资源局,在偿债后立即现场办理抵押注销。

 

 

法院: 债权人B在收到款项后当天申请解除查封,买方律师协调法院加急出具解封裁定。

 

 

登记机关: 提前沟通自然资源局,预约抵押注销、查封解除、转让变更登记的快速通道,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并购方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获得政府的支持)。

 

 

(三)结果

快速且安全地完成并购交易。并购方获得矿业权的控制权,有效地延伸自身产业链。被并购方脱离债务泥潭,摘掉老赖,重获新生。

 

 

三、核心法律问题拆解与应对策略

 
 
 

(一)抵押权人(银行)拒不配合怎么办

并购方可直接向银行代为清偿债务,消灭矿业权上的抵押权。采取代为清偿债务之前,需要与被并购方签署相应的合同,对债务清偿之后的解除矿业权抵押的做出清晰的路径安排,并与矿业权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就办理抵押权解除所需的条件和提供的文件进行充分沟通确认,确保在不需要银行配合的情况下,也能办理矿业权之上的抵押权解除登记。

 

 

(二)法院查封风险如何规避

与法院及债权人B达成“君子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债权人B收到款项后必须立即申请解封。买方资金直付法院账户,避免被卖方挪用。尽调中务必查清查封顺序,穷尽全部查封法院和案件。

 

 

(三)卖方收款后反悔或挪用偿债资金?

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资金的安全保障。

1.共管账户: 资金仅在条件成就时定向支付(如直接付给银行/法院)。

 

 

2.第三方托管: 委托律所或银行担任托管方,严格按协议指令付款。

 

 

3.过桥资金方案: 买方直接控制资金流向,跳过卖方。

 

 

四、律师实务操作清单:五步避险法

 
 
 

(一)尽调排查风险

调取登记簿:采矿权证状态、抵押登记、查封记录(自然资源局)。

 

 

核查法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亲赴执行法院核实查封详情(案号、金额、法官、联系方式)。

 

 

访谈所有权利人:抵押权人、查封申请人,确认解押/解封条件与价格底线。

 

 

(二)协议架构设计

多方协议: 必须纳入卖方、买方、核心抵押权人、关键查封申请人。

 

 

付款条件绝对绑定: 每一笔大额支付必须与特定权利负担解除挂钩(如:付银行款=抵押注销完成)。

 

 

明确替代方案: 规定若卖方无力偿债,买方有权选择代为清偿并扣减价款或提供过桥融资。

 

 

(三)资金安全闭环

专项账户: 严格独立于买卖双方日常账户。

 

 

双签/第三方指令: 支付需买卖双方书面指令或托管方按协议执行。

 

 

优先直付: 款项尽可能直接支付给债权人(银行、法院)。

 

 

(四)与政府、法院等机构沟通

提前沟通登记机关: 掌握矿业权解押的条件、提交文件、办理的流程、大致的时限等,预约同步办理流程。

 

 

协调执行法官: 提供完备解封申请材料,争取加急处理,确认款项到账即解封。

 

 

争取政府支持: 对于大型项目或地方重点企业,可以尝试向当地政府申请政府协调会。

 

 

(五)应急预案

协议中约定矿山企业的管理权提前移交,股权委托行使,矿业权为本次交易的资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矿企的股权为本次交易提供质押担保,矿企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为本次交易提供担保,协议中设置高额违约金及单方解约权(如卖方未在约定时间解除负担)等等,均可作为交易出现障碍的应急预案。

 

 结语:风险可控,机遇可期

存在抵押查封的矿山绝非“收购禁区”,它更像一块试金石,专门检验律师的专业功底和设计交易结构的真本事。通过深度尽调锁定风险、创新交易结构绑定各方、严控资金支付流程、善用法律与谈判工具,完全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帮助客户捕获“带刺玫瑰”下的巨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