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风险预警:私自刻制“项目部”“分公司”印章,可能构成犯罪!

2025-09-02 08:47:33 46

引言

我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刑事控告中的常见罪名。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很多企事业单位在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涉刑案件中,经常会考虑以这一罪名进行控告。究其根本,是因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很多单位常常会因管理不规范、合规意识欠缺而私刻合作单位印章或私刻自己单位印章以便使用的情形,从构成要件来讲,的确存在犯罪的客观行为。也正因此,使得这一罪名取证难度小,在掌握被伪造的印章或加盖有被伪造印章的文件后,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即可取得足以让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的证据材料,笔录也相对更容易固定犯罪事实,笔录也相对更容易固定,因此公安机关立案的阻力相对较小。

 

 

矿业行业中,矿企在合作进程中私刻印章和被私刻印章的情形也并不少见。近期,本所合作客户咨询的一个类案问题就非常值得与各位读者共同分享。

 

一、事实经过

2012年起,A公司与张三陆续签订采矿权承包经营协议,由张三在采矿权红线范围内开展经营。期间,张三在既未获A公司授权、亦未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并悬挂“A公司分公司”标牌,又以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自制的“分公司”印章。后A公司与张三合作破裂,张三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金,而A公司则认为张三系伪造A公司分支机构的印章,应当对张三追究刑事责任。

 

 

张三的确存在伪造A公司分公司印章的行为,但问题在于,被伪造的A公司的分公司并未设立,既然分公司根本不存在,那么张三刻的章就是一个“假公司”的章,对于此种情形是否应当按照伪造公司印章罪处理呢?

 

二、司法观点及实践认定现状

《刑法》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规定十分简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从文义来看,法条本身并未对伪造印章所属单位是否必须真实存在作出规定,这也给本案留下了解读空间。

 

 

关于伪造虚构或不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印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问题,本所律师在研讨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真实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和社会管理秩序,若单位系虚构,则不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企事业单位信誉”,故不构成本罪。

→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不要求被伪造主体实际存在,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法定类别印章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伪造故意。

→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和管理秩序,在单位系被虚构的情况下,如被虚构单位与真实存在的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使得被伪造的印章在形式和用途上旨在代表该真实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则依法应当构成本罪。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因为在实际的商业交往中,交易相对方关注的往往是印章所代表的那个“看得见的”上级单位信誉,而非分支机构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这一“后台”信息。只要该印章足以令一般人产生误解并侵害了上级单位的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便已产生。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存在采信第三种观点的情形,例如: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此类情形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例,因此在微信中检索该项争议焦点时,多数专业文章给出的建议都是认为原则上伪造的印章所属单位不存在的情形不构成犯罪。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保护法益虽在学界尚存在争议,但实践中的通说认为其核心要保护的是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和管理秩序。因此如果彻底凭空捏造一个单位并伪造该虚假单位的印章,因为单位并不存在,所以即便以该虚假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假章,也不会对该单位的信誉和管理秩序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因此不构成本罪。至于以该虚假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传销等其他类型犯罪的,以相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可。

 

 

但如果伪造的印章所属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单位真实存在,并且行为人伪造该单位印章的核心目的就是借用其上级单位的资质、名义,使不特定第三方误以为行为人代表的是其上级单位。对于这种情形,私自制作该单位印章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上级单位的管理秩序,将上级单位置于了巨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中。

 

 

因此,对于印章在形式和用途上均明确指向、代表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的,即使该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并未实际登记设立,但该印章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它是上级单位的真实分支机构印章,其危害性与伪造一个已存在的分支机构印章无异。如不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和打击,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

 

 

综合上述情形,我们认为张三伪造A公司分公司印章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三、合规经营建议

A公司与张三的爱恨情仇并非个例。在合作的蜜月期,只要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很多或细小、或明显的不合规之处都会在称兄道弟中被一笔勾销。但在合作走向破裂之际,任何原本被原谅的不合规之处都会成为刺向对方的武器。

 

 

像张三一样,不做工商备案登记就以A公司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行为,短期内看似方便,实际上是给自己埋了颗大雷。对A公司而言也是同样,如果张三在经营过程中欠下巨债,A公司也可能由于表见代理问题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尽管承担责任之后也可向张三追偿,但司法程序的漫长周期和张三充满不确定性的偿还能力都将成为A公司的巨大负担。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对双方而言都是巨大的风险,而前期范所的合规风控流程则是行稳致远的必要保障。

 

因此,建议广大矿业从业人员开展合作前就做好法律合规风控排查,在涉及合同的问题上做到:

1.身份明示,授权清晰:承包方必须获取发包方签发的明确授权委托书,对外活动时明确自身“项目负责人”身份,而非“分公司负责人”。

2.印章规范,绝对禁止私刻:所有合同、重要文件必须使用发包方备案公章。严禁私刻任何冠以发包方名称的印章。

3.财务透明,收支合规:项目款项应通过发包方账户或双方共管账户收支,避免个人账户与项目资金混同。

 

做好以上几点,可以极大程度上防范合作过程中可能牵扯到的伪造印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失职被骗等刑事风险,也可以在潜在的民事纠纷中避免因授权不明导致的证明责任被无端加重,或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关联关系等问题,减少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