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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2025-10-23 15:26:23 14

关键词:客户尽职调查、风险为本、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保密

SHUREN

引言 

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开始施行,反洗钱工作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反洗钱工作对金融机构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转让、融资、咨询服务。其健康发展的核心在于投资者和参与者的信任。如果缺乏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构交易、操纵股权转让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同时,金融机构是地方金融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洗钱活动在此滋生蔓延,不仅会损害市场本身,还可能通过资金链条传导,引发地方性的金融动荡和群体性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本文将结合新生效的《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系统性介绍。

 

一、洗钱与反洗钱

洗钱是将犯罪所得等非法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将贪污贿赂所得资金通过开设空壳公司以虚假贸易方式混入正常经营资金流,掩盖资金非法来源,并从中获取利益。洗钱行为破坏稳健经营,扰乱金融秩序,增加运营风险,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案件会导致其信誉受损、客户流失;洗钱是对正常经济秩序的扭曲,会阻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社会层面助长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平与稳定。洗钱可能助涨贪污、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罪名的嚣张气焰。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切实履行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二、新《反洗钱法》

(一)主要内容概述

新《反洗钱法》规定了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规定了反洗钱调查措施及程序;规定了法律责任,并设定相应处罚。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

新规更加强调反洗钱工作的整体配合,而非由单一部门完全负责。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对产品、客户以及机构层面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并定期评估本机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另外,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独立审计的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制度的有效实施。

 

2.尽职调查明确要求

将“客户身份识别”修改为“客户尽职调查”,避免实务中将“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仅理解为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证件核验、信息要素登记等程序化的合规动作,强调开展全面的调查工作。增加“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避免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虚假证件开设多个账户或借用亲属的账户进行毒品资金交易和洗钱的情形。

 

另外,在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方面,明确了不仅对客户身份要素进行简单的形式核对和登记,还要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3.非本人代理业务要求

对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以及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规定,增加了“核实代理关系”的要求,即金融机构要采取合理措施确定代理关系真实存在,即确认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即客户的真实意愿办理业务。另外,将“核对并登记”修改为“识别并核实”代理人身份、受益人身份,既有识别、登记身份信息和留存身份证明材料的意思,又包含通过适当方式确认身份真实性的含义。

 

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将“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延长为至少保存十年。主要考虑到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已经延长了保存的年限,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延长资料保存年限在操作上不存在困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将与洗钱行为有密切联结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了列举,旨在通过该条文明确洗钱行为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罪名的密切联系,并制定了罚则。

 

 

四、反洗钱工作流程与要点

(一)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核身份证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身份信息,对企业客户还需审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客户身份信息变化、交易行为及资金来源和用途,如客户交易金额、频率突然异常增加,及时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对于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如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详细信息、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手信息等。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各类交易主体的大额交易标准,如单位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需报告。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等。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可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保存,确保资料和记录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阅和追溯,且符合保密要求。

 
 

五、反洗钱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机构内部反洗钱制度,积极参加反洗钱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业务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报告等职责,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

 

(二)保密要求

对目标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及反洗钱工作中知悉的其他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遵循最小化知悉原则,仅限反洗钱工作必要人员了解相关信息,严格限制信息传播范围。

反洗钱工作一直以来是保障金融稳定及金融安全的重点,金融机构构建一套严密、科学、符合区域特点的反洗钱体系,能够有效抵御非法资金的侵蚀,保障机构自身信誉,同时远离违法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