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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规治理必看—特种设备租赁合规风险辨析与实务指引

2025-10-29 14:51:08 17

 

关键词:国企合规、特种设备、租赁风险、合同效力、合规指引

引言/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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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标的物系特种设备,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国企出租特种设备时应额外注意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以免承担租赁合同效力的风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文将围绕出租特种设备,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展开详细论述,以期为国企出租特种设备提供行动指南。下文第一、二点民企可完全参照适用,第三点可为民企供给相关经验借鉴。

一、特种设备出租的合法性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以下设备:1.未取得许可生产;2.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3.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4.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修保养;5.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其中,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检验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起初A国企在接收划拨的该批设备时并未意识到该批设备系特种设备,因此A国企未要求划拨方交付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保养维修和定期检验的材料,导致A国企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民企交付特种设备时并未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基于此,民企在庭审中主张国企违约,最终A国企向民企主张的租赁费等被法院驳回。

 

因此,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在租赁对于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时,应首先关注是否该设备是否为特种设备。如确认该设备为特种设备,请企业务必逐一排查特种设备是否存在以上不得出租的情形。如存在以上情形,企业应谨慎决定是否租赁该特种设备。

 

二、违反特种设备出租合法性要求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如企业违法出租上述特种设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将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没收该企业违法出租的特种设备、并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该企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民事责任

如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出租特种设备,即使承租方在交付时未提出异议,但后续特种设备租赁期间,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该批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承租方将被责令停止使用该批特种设备。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之规定,出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因此承租方或以出租方未履行租赁期内的上述适租义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向出租方行使租赁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特种设备未备案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甚至依法吊销许可证,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观点中提到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应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两种类型的区分重点在于: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必然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必然损害,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符合影响显著轻微等其他条件的,则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将以上两种规定区分的重点结合到特种设备的租赁中,是否可以认为,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虽须承担行政责任,但出租的特种设备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允许此类出租合同有效,将导致不安全特种设备持续流入市场,直接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60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同该观点,认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和生命安全,也正是基于此种理由,国家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报废,而不是采取物尽其用的原则允许对报废设备进行使用。如果允许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则无异于置安全于不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八十二条规定,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出租人不得出租和经营,违反该规定的出租协议应属无效。

 

但是,除该裁定之外,笔者再未检索到近几年对确认特种设备租赁合同无效的论述分析较有说服力和广泛适用性的裁判案例,相关法律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也越来越严苛,目前法院对于作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十分谨慎。

 

而讨论租赁合同的效力,也是因为合同的效力认定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见如下表格:

 

三、国企租赁特种设备的建议

笔者将结合办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经验,针对国企租赁特种设备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合理的租赁价格

(三)规范合同

 

国企可从以下五点规范特种设备租赁合同:

1.租赁标的:特种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状态(附详细清单,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2.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标准(需明确是否含税费)、支付周期(如季度付);

 

3.资产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租方承担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书面约定”时例外;

 

4.违约责任:明确“承租方欠租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设备”等核心条款,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实践中,日违约金一般为万分之五);

 

5.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应向出租方国企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国企应向承租方交付特种设备的相关合格证件并参与交付的全过程

国企在交付特种设备时,须向承租方交付特种设备的相关合格证件,比如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以便承租方正常使用。同时国企在交付特种设备时应参与全过程,交付完成且双方无异议时签署设备交接单。

 

(五)国企可设置专人全程负责租赁合同的履行

对于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国企须全程监督,同时可设置专人,对及时收回租金、完整保全设备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形成的经验分享,旨在为国企的特种设备出租工作合规化、标准化提供实践参考,同时诚邀各位读者分享国企出租特种设备中的宝贵经验与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