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合规下最易忽视的“坑”——失业金损失
关键词:企业社保合规、失业金损失、失业保险、赔偿责任、法律风险
SHUREN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实施,将企业社保合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然而,其中一项关键的潜在法律风险——失业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却普遍被企业所忽视。本文旨在解析失业金的领取要件、计算标准及企业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将面临的赔偿后果。
一、“失业金”“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别
解析失业金,首先需明确实践中容易被混淆的几个概念“失业金”“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是“失业保险金”的简称,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的、用于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待遇,资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补助金是阶段性失业保障待遇,其设立目的是解决特殊时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2020年5月新冠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该通知载明:“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金及失业补助金均属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虽失业金是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心,但失业金并不完全等同于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了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后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二、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期限、标准及停止领取的情形
(一)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此处需要注意,“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不局限于企业的单方面辞退,还包括了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破产、企业吊销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者因企业存在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企业单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 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三)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国家层面: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青海省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2025年4月28日,青人社厅发[2025]36号文件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872元。
(四) 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形
实践中,停止领取失业金最常见的情形是劳动者重新就业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情形的,也应当停止领取失业金。
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五险”,如企业未进行缴纳的,除面临社保征缴机构责令补缴和收取滞纳金的法律责任外,还需要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失业待遇损失。《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劳动者关于失业金损失的主张。
【案例】
基本案情:强某等人先后在2003年到某化纤公司工作,未缴纳失业保险。2014年1月该公司通知公司全体职工,所签劳动合同因公司歇业停产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经济补偿金按在该公司处工作年限支付,并与职工签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厂协议”各一份。强某等人认为公司隐瞒未交失业保险费的事实,与劳动者签订的一次性解决争议的上述协议应予变更,要求某化纤公司支付未缴纳失业金造成的损失。
裁判观点:职工失业后获得社会帮助实质公民基本人权的应有内容。失业保险制度就是保障公民能够保护自身基本生存权的社会保障机制。因未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失业时无法领取失业金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骗领失业金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有劳动者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离职证明、隐瞒重新就业等手段骗领失业金,对于此种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已经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如果劳动者骗领失业金的金额已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的,劳动者除需退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外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失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了劳动者在失去收入来源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持了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存尊严。对于企业而言,积极履行缴纳义务,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企业稳健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共赢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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