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破产热点速递
01 热点播报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挽救科技创新企业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2025年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挽救科技创新企业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2024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在科创企业司法挽救领域的创新机制与工作成效,并发布8起司法挽救科技创新企业典型案例。通报指出,面对科创企业时效性强、专业性高的特点,北京一中院构建“提速增效、多方共赢、稳营保障、转型赋能”四大审理机制,突出精准施救、靶向挽困。
信息来源:北京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2.黑河市办理破产工作专班:聚焦“快办降本”释放市场活力
2025年初以来,黑河市办理破产工作专班通过指标攻坚、任务落地、机制创新多管齐下,在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市场出清质量、为企服务效能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性成果,多项核心数据位居高位,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筑牢司法保障。
信息来源:今日黑河微信公众号
3.厦门中院“深化涉港跨境破产协作 有力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等5项举措入选营商环境优秀创新举措
2025年10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了厦门市2025年度厦门市区营商环境20项优秀创新举措,厦门中院“深化涉港跨境破产协作 有力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经营主体高效退出新机制”、思明法院“探索‘法税财产执行协作机制’”、湖里法院“建立并深化财产保全概括性反担保机制”、海沧法院“出台全国首部保全案件执前扣划机制 深化涉企司法服务”5项举措入选,占厦门市四分之一。
信息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02 典型案例
1.北京一中院司法挽救科技创新企业典型案例:北京医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该案是有效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程序、创新采用“假马竞标招募重整投资人,助力高新技术企业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是畅通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路径,提高企业挽救效率。充分尊重庭外各方借助专业社会服务力量自主协商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并在已经形成的重组方案的框架下制定并优化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庭内外制度衔接,实现庭外意思自治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有效降低重整制度性成本,提升程序效率。二是创新采用“假马竞标”模式,引入优质重整投资人。通过披露“假马投资人”尽调结果、投资方案等信息,释放有益信号,吸引优质的潜在重整投资人,降低信息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三是聚焦企业经营治理与职工就业安排,助力科创企业长效发展。通过司法重整全面改善提升医信数智公司的盈利能力,现状承接全部在职职工,有效维持企业经营及职工就业稳定。重整后,医信数智公司不断推进科研创新与技术融合,持续开展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项目落地,为企业后续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信息来源:北京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2.北京一中院司法挽救科技创新企业典型案例: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该案是充分发挥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促进困境民营小微企业和解再生的典型范例。该案中,一是做好挽救价值的识别工作。在破产清算的申请审查阶段,债务人已经表达了和解意愿及继续经营的想法,且债务人具备继续存续的价值和能力。法院在受理后进一步挖掘和识别了企业的挽救价值和可能,并通过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有效助力及时完成程序转换。二是多种清偿方式组合满足债权人需求。在各方充分沟通基础上,依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促成困境企业与全体债权人分别达成各自的和解协议。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均以现金方式清偿;普通债权根据意愿分别以“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等不同方式清偿。三是创新程序内公司经营方式。为有效避免企业运营网站关停导致的核心资质失效和价值贬值,运用托管方式:将迈视网交由具备专业技术和团队的财经公司托管,为后续和解打下良好基础。本案破产清算转和解为企业引入近700万元现金偿债资源,依法平稳化解7000多万元债务,迈视公司所持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已于2025年6月顺利完成续期工作,核心资质得到保留。
信息来源:北京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03 国际资讯
欧盟推进统一公司破产规则:欧盟委员会积极评价最新政治共识
欧盟委员会近日对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统一部分公司破产规则达成的临时政治共识作出积极评价。《指令》最初由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2月提出,旨在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定向统一,提升欧盟单一市场内跨境投资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指令》围绕破产法的三大核心领域开展协调:一是提高破产财产的回收效率;二是提升程序效率;三是确保债权价值分配更加公平、可预测。新规则通过统一交易撤销标准、建立资产追踪机制和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保护。《指令》还引入“预打包程序”(Pre-pack Proceedings),为成员国提供在清算框架内以整体经营方式出售企业的机制,有助于提升破产财产回收价值并保留就业岗位。
该政治共识将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批准后推动《指令》生效。文件将在《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正式生效,成员国需在随后两年九个月内完成国内立法转化。
信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
04 观点践行:谭启平、达燕: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按照让与担保方式处理,以是否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标准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仅承认办理预告登记情形下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须就新债与旧债的履行顺序、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选择权、旧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予以澄清。以房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因不具备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主张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但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普通房屋买受人或者以房抵债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一般金钱债权。
关键词:以房抵债 破产 让与担保 新债清偿 物权期待权
信息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