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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解读:矿业权压覆案件中,井巷工程、设施设备投入如何举证保住?

2026-04-14 09:10:41 248

关键词:矿业权压覆、井巷工程、设施设备投入、举证要点、评估规范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矿业权人而言,压覆往往意味着开发矿产资源的预期部分或全部落空、前期巨额投入面临“打水漂”的风险。

 

 

尽管法律层面对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下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亦明确,对于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可以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很多矿业权人在主张补偿或赔偿时,却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未能全部获赔。

 

 

尤其是在《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储量争议的解决路径已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对于井巷工程等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投入,常因历史久远、早期项目管理不规范、投入证据留痕意识不足、部分投入以现金形式支付等原因,导致资料缺失而难以认定。

 

 

本文将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28号)为切入点,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矿权压覆案件中井巷工程等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投入的举证与评估要点进行深入分析,帮助矿业权人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一、案例简述

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28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9月12日

入库编号:2025-11-2-478-001

 

 

本案中,某矿山权利人为原告郭某存。某铁路公司因铁路项目建设需压覆案涉矿山,与郭某存签订了《拟建张唐铁路压覆矿业权补偿意向书》。压覆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郭某存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之一,正是井巷工程、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的投入价值认定。

 

 

案件事实层面关键点:

 

法院审理难点:

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在矿业权压覆赔偿纠纷中,除“损失与压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关键因素外,法院关注的核心实为证据——尤其是能够系统性地证明损失的证据。建设单位往往会针对每一项投入逐一质疑证据的完整性,而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哪一项投入能够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哪一项才能获得支持;反之,则面临不予认定的风险。

 

 

而判决书中多处出现“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的表述,由于证据缺失,导致一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对部分井巷工程及设施设备的价值难以作出精确判断。最终,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评估规范,对能够形成证据链的部分投入予以支持,对证据不足的部分未予全额认定。

 

 

矿业权人必须建立系统性的举证思维,而非依赖零散、孤立的支付凭证、人工修建费用支付记录等材料。如何做到系统性举证呢?我们来从评估机构的专业视角,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所确立的材料分类与审核标准出发,反向梳理举证要点。

 

 

二、评估过程中会特别注重哪些材料?

在矿权压覆补偿评估中,法院通常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矿业权人的损失进行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的规定,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的过程中会要求按照材料清单提供评估工作所依据的材料。

 

 

该规范的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将评估对象分为房地产类、土地类、矿业权类、资产类等类别,并明确区分“必需材料”与“一般材料”。分析该清单对不同类型评估对象的要求,以压覆案件中最常见井巷工程与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投入为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井巷工程与建构筑物:重在“建成投入与存续”

对于井巷工程(主井、副井、风井、巷道等)和建构筑物(厂房、仓库、办公楼等),评估机构通常关注以下核心材料:

(1)权属与合法性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文件等);

(2)实际状况与完好程度(包括结构、断面、支护方式、长度/体积、使用年限、维护情况、是否存在损毁、坍塌等损坏);

(3)可继续使用年限与剩余经济寿命;

(4)是否存在隐蔽工程、质量瑕疵或安全隐患;

(5)用途专用性及与整体资产(如矿山、构筑物系统)的配套关系。

 

 

2. 设施设备:重在“来源与交易价值”

对于采矿设备(扒矿机、变压器等)及选矿设施,评估机构通常关注以下核心材料:

(1)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证明设备来源、购买价格及所有权;

(2)安装工程合同及验收单:证明设备已安装到位并可投入使用;

(3)固定资产台账及折旧明细:证明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净值。

 

 

评估工作的本质是对资产价值的客观认定,而支撑这一认定的核心要素为权利的归属及价值的来源。这决定了不同评估对象的证明材料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如不动产注重建成投入及存续的材料、动产注重购置交易的依据,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证明评估对象的客观价值提供事实基础。

 

 

那么,如果实物已灭失(如巷道垮塌、设施拆除、设备丢失),仅掌握前述材料,评估是否受影响?

 

 

从评估原理来看,实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评估无法进行。若矿业权人能够提供完整的“来源与价值证明”材料,如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安装验收文件等,评估机构仍可依据这些材料,结合设备的使用年限、折旧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通过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评估方法,对设备的历史投入价值或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然而,若实物灭失且关键的“来源与价值证明”材料也缺失,评估机构将因缺乏客观依据等核心要素而难以准确判断设备的原价值。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在主张压覆赔偿损失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1.部分材料不被采纳的风险

对于单方自制的材料以及孤立存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交易行为真实发生及具体金额的材料,评估公司可能会将其从评估资料中剔除,不予采用,使得掌握的少数材料也失去可用性。

 

 

2.评估结论失真的风险。具体来说:

(1)机器设备:对于只有机器设备,缺失原始购买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购置资料的情况,评估机构可能无法采用“成本法”中的历史成本依据,而只能依赖于市场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加之设备型号不明,评估价值可能与设备的实际客观价值产生较大偏差。

(2)建、构筑物:由于无法核算具体的建设成本和投入,评估机构无法准确认定其建造成本。若仅依据现状(如荒草覆盖)进行评估,可能会严重低估其价值。

 

 

由此可见,“来源与价值证明”材料对于设施设备在任何状态下的价值评估都至关重要,是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得出可靠结论的基石。

 

 

三、提前准备,以使得在被压覆时能够尽可能“捞回”对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的投入。

综合上述案例及法律规定,对于矿业权人而言,“有投入必留痕” 是确保在压覆情况发生时投入能够收回的核心原则。建议分阶段做好以下准备:

 

 

1. 日常经营中的证据留存(事前预防)

对于井巷工程,应当妥善保管初步设计、施工图、工程量签证单、月度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即使矿山停产,也要确保档案室内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扫描件齐全。对于其他建构筑物,留存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合法手续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建设投入性文件。

对于设施设备,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台账,保留购置合同、发票、安装验收单。对于进口设备,还需保留报关单等进口证明文件。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财务凭证,矿业权人要确保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完整可查,形成从支出到入账的闭环。

 

 

2. 实物灭失或资料缺失的补救措施(瑕疵应对)

与交易对方(如施工方或设备供应商)沟通,如交易对方处存有合同底稿、结算记录,可从交易对方处获取到前述评估机构所需材料,并由交易对方出具关于交易情况的说明文件,以尽可能地补正缺失的交易信息。

对于过程性证据,可寻找替代证据,如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等,可用于侧面证明井巷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设备运行时长。

 

 

3. 评估程序中的材料准备(诉讼应对)

在法院委托评估阶段,针对井巷工程、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建议按拟证明目的统一分类整理材料:

如井巷工程专用: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断面图、支护设计图、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对比表、各中段工程量验收单;

设施设备专用:设备清单(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设备安装图、大修记录、近期运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