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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满三年就能“躺平”?深度解读国企被强制注销后的股东清算责任与债务穿透

2026-06-02 11:21:35 16

关键词:强制注销、吊销未注销、清算责任、债务穿透、股东连带责任

引言 /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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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的全资子公司,因连续多年未年检,早在2020年即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账册散落,股东们觉得“既然都被吊销了,债也自然消了”,便再无人过问。三年后,一家早已被遗忘的供应商突然将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对数百万元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们一脸愕然:“公司都没了,凭什么让我们背债?”

这样的场景,绝非孤例。

实践中,大量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创设了强制注销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不少于六十日,期满无异议即可直接注销。该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然而不少股东以为强制注销即“事了账清”。殊不知——吊销不等于终结,注销也不等于免责。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出发,解析国企被强制注销后股东清算责任与债务穿透的底层逻辑。

 

一、吊销不等于完结——法人资格并未消灭

很多人以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就“死了”。这个理解是错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停止经营,进入清算程序。但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因此消灭。

法人资格终止的唯一法定路径是: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后,公司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被起诉,股东或董事依然可能因怠于清算被追责。

实践中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既不清算也不注销,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之久。以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不用理会公司事务了,这种心态恰恰是清算责任产生的温床。

 

二、谁有义务清算?清算责任有哪些类型?

(一)清算义务人的认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2024年7月1日之前)的,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就是说:

2024年7月1日之前已出现解散事由的,仍按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可能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印证,如(2024)京0115民初30373号原告谭某与被告某公司、被告张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公司注销发生于新法施行前,法院认定股东仍应承担责任,不支持以“新法规定清算义务人为董事”为由脱责的抗辩。

2024年7月1日之后出现解散事由的,统一适用新《公司法》,董事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实务中应当区分时间节点:不能笼统地说“股东就是清算义务人”,也不能简单地说“已改为董事,股东可以免责”。

 

(二)清算责任的主要类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未及时清算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新《公司法》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新《公司法》这是最关键的条款: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新《公司法》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同样应承担清偿责任。强制注销,无论被依法注销还是被吊销后长期未清算导致的强制注销,均在此列。

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后适用范围已有所限缩。纪要第十四条规定:“怠于履行义务”系指股东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小股东如能证明其既非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亦未选派人员担任上述职务,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因果关系抗辩:股东如能证明其不作为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亦可免责。同时还需注意,在新《公司法》框架下,董事才是法定清算义务人,小股东地位相对安全,但董事的风险则显著上升。

 

三、债务穿透:股东有限责任如何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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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这一基石并非牢不可破。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证明“滥用”常面临举证困难。但清算责任场景提供了一条更直接的穿透路径:因股东或董事怠于清算导致无法清算的,直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无需另行证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二)指导案例9号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发布)中,该案的裁判要点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该案例堵住了“我只挂名不经营”的免责抗辩,对司法实践影响深远。但也催生了“职业债权人”群体——低价收购僵尸企业陈年旧账,批量起诉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要求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2019年《九民纪要》对这一问题作了限缩,将小股东免责和因果关系抗辩纳入了考量范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通知中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指导案例9号不再参照。因此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该案例应在“立法沿革”框架下理解,而非作为现行有效的裁判依据引用。

 

(三)诉讼时效

债权人请求股东或董事承担清算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九民纪要》第十六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即:

1.公司被吊销后一直未完成注销的,法人资格尚在,债权人随时可起诉公司,时效通常尚未起算;

2.公司已被强制注销(法人资格消灭)的,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注销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换言之,强制注销的完成往往意味着诉讼时效的“倒计时”启动,而非责任的终结。
 

四、国企注销的特殊风险

国企的清算注销与普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这种特殊性构成了国企清算责任独有的风险敞口。

(一)国企注销的特殊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企及其子公司的清算注销须经过以下特别程序:

1.出资人机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规定,清算方案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的出资人机构)审批同意;

2.听取工会、职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国有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环节须严格按国有资产监管要求执行。

 

(二)审批不等于免责

有些国企法务和高管存在一种认知:“我们的注销是经国资委审批的,程序合规,后续追责找不到我们。”这是极其危险的错觉。

审批完成只说明出资人机构履行了事前监管职责,不意味着清算义务人已履行全部清算义务。以下两种情形即便完成了审批程序,仍可能被追责:

其一,怠于催收债权。新《公司法》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负有依法催收公司对外债权的义务。如未催收导致公司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无法收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资产。新《公司法》规定,如未经法定评估程序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国有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资不抵债时的处理

清算中有一高频问题:清产核资后发现资不抵债,能否继续进行解散清算?

答:不能。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若清算组明知资不抵债仍按解散清算路径分配剩余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制注销制度的最新进展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创设的强制注销制度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号),进一步细化了强制注销的操作程序。这意味着强制注销将从制度层面加速推进,“躺平”三年的公司可能被直接注销,但股东和董事的责任不会因此消失。
 

五、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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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被吊销的公司的急救措施

1.立即启动清理排查:梳理集团内所有“吊销未注销”子公司清单,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

2.分类处置:仍有经营价值的,尽快恢复经营或办理变更登记;无经营价值的,立即启动清算注销程序;

3.妥善保管账册与财产:即使公司已停业多年,账册、重要文件、资产必须妥善保管——这是防止“因无法清算而承担连带责任”的生命线。

 

(二)主动清算阶段的关键动作

1.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清算组成员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催收对外债权:建立债权台账,逐一催收,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程序催收;

3.依法评估处置资产: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

4.发现资不抵债时应及时申请破产:不可为追求“程序简便”而继续按解散清算推进。

 

(三)强制注销后的应对策略

 1.评估诉讼时效风险:公司已被强制注销的,从注销之日起三年内,债权人可起诉主张清算赔偿责任;

2.建立风险准备金:对存在债务隐患的被注销子公司,建议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应对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能提起的诉讼;

3.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复盘:对已完成的清算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排查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瑕疵,应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结语 /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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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销满三年”不是安全着陆的信号,“审批通过”也不是免死金牌。

(二)清算程序是公司生命的终局裁判,而非走过场的形式流程。法院对清算义务的要求日益严格,怠于清算、账册灭失、资产处置不当,均可能触发股东或董事的个人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国有企业而言,合规不仅是对国资监管的回应,更是对法律风险的主动防御。与其等到被诉至法院才惊醒,不如现在就开始,盘点“僵尸企业”,启动合规清算,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在法律框架内体面退场。

(四)法律不会因“不知道”而豁免责任,但会因“不作为”而让你付出代价。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