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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简易注销并非“免死金牌”:国企股东承诺不实可能面临连带清偿与追责风险

2026-06-02 16:10:24 6

关键词:简易注销、国企股东、承诺不实、连带清偿责任、法律风险

引言/SHUREN

 

商事制度推行的“简易注销”,本意是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便利。但在实务中,部分国企及下属单位误以为这是逃避债务的“捷径”,甚至在明知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签署虚假承诺“金蝉脱壳”。

 

 

但需重点提示的是,简易注销系在流程的简化,而非责任的免除,《全体承诺投资人书》一旦失实,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连带清偿等民事责任。

(一)法律红线:承诺不实,股东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并完成债权债务”是简易注销的核心前提。在办理简易注销时,全体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绝非一纸空文,而是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作出的实质性法律保证,若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公司法人资格已被注销,只要查实股东在注销时存在虚假承诺、恶意逃债,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全体股东,要求其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国企而言,股东若在下属企业清算注销程序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甚至指使、放任下属企业虚假承诺注销,全体股东不仅面临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还将面临民事赔偿,甚至触犯滥用职权等合规红线。

(二)风险警示:恶意注销的三重后果

1.民事赔偿“跑不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进行实质审查。一旦认定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如货款、工程款、劳务费等)仍作出虚假承诺,将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事后试图通过撤销注销登记来恢复公司主体资格,也无法免除股东因虚假承诺已产生的独立民事赔偿责任。

 

 

2.信用惩戒“逃不脱”

《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简易注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登记机关一经查实,不仅会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还会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将严重损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商业信誉,影响后续的经营与投融资活动。

 

 

3.领导追责“躲不过”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明知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况下,仍盲目签字、审批或决策,恶意注销公司,若导致国有企业遭受赔偿、行政处罚等后果的,将存在经济追偿及相应处分的法律风险。

(三)合规底线:国企决策者与法务的应对之策

面对简易注销的便利与风险,国企决策者及法务人员必须严守合规底线,切勿抱有“注销即了解”的侥幸心理:

 

 

1.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必须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及未了结诉讼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算与核查。

 

 

2.实事求是,据实承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时必须确保内容绝对真实。对于存在争议或未决的债务,严禁为了图省事或逃避责任而隐瞒不报。

 

 

3.依法清算,程序合规: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如存在未结清债务、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诉讼中等)的企业,必须按照普通注销或破产清算路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4.保留证据,审慎决策:法务部门应做好全流程的法律风险把控,保留好清算过程中的所有财务凭证、会议决议及公告文件,确保注销行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