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领域 | 篇六: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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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温情的。法律赋予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权利,依据破产法,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在此权利下,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对于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债务人清偿责任。这无疑是企业进行自救的有效途径,对重新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法律是冰冷的。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对于滥用权利的主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亦不例外。企图利用破产法损害债权人利益逃废债务,那就做好准备迎接来自法律无情的暴打。债务人申请破产需主要考虑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股东出资
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宣言书。股东权利一般均于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但是权利与义务并存。与股东权利相对应,股东应当承担义务与责任。股东义务中最重要的是股东出资义务。出资义务是股东按期、足额出资及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一、民事责任
按期、足额出资指股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形式、期限、金额进行出资。进入破产程序后,如管理人发现股东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该股东需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人或将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
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股东还应承担行政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未履行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于抽逃出资的,除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外,还应处所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而言,或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实缴制企业的股东、发起人违反公司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者在出资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股东出资义务极其重要,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应考虑股东出资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出资问题,公司股东将承担不利后果。
税务问题
企业纳税是国家税务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企业税务问题的处理十分重要。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当真实向管理人及法院报告企业税务问题。企业税务中最主要的风险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
一、行政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金额及数量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应追缴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同时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的税款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三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处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至无期徒刑的刑法处罚。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考虑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虽然税款可以申报债权,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税务问题应当由管理人接管,正常申报。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产生企业因未正常纳税申报造成大量税务问题,如非正常户、发票丢失、未按期纳税申报等。处理上述税务问题将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问题,企业应当在申请破产时予以考虑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发现破产企业有丢失发票情况的,应督促企业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管理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报告,请求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进行核销或按丢失发票处理,将丢失发票从税控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另,若丢失发票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的,破产企业需接受处罚。
财务资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接管企业财务资料。这是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企业财务资料的完备与否将对管理人掌握企业财务信息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应当向管理人移交全部财务资料,这是债务人的义务。如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向管理人提交完备财务资料的义务,将根据情节严重性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妨碍清算的行为将构成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企业申请破产时应保存好企业财务资料。不提供或拒绝提供财务资料或将构成刑事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应予以高度重视。
隐匿、转移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虚假破产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充分考虑是否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转移、处分资产,实施虚假破产,如在破产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破产情形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企业破产制度固然是企业挽救制度,通过破产制度,企业可以解决债务问题,轻装上阵,重新发展或整合资源,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但是故意利用企业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虚假破产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破产制度是企业挽救的平台,而不是企业逃废债的温床,债务人申请破产需三思,否则可真应了“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