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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双停矿山有救了

2025-08-26 15:27:51 9

《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和《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现有探矿权12646个,采矿权30391个,共计43037个矿业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探矿权32899个、采矿权96952个,共计129851个矿业权。这表明在近11年期间,全国探矿权共减少20253个,减少了约63%;全国采矿权共减少66561个,减少了约69%。自然资源部登记在册的30391个采矿权中,正常开采的采矿权数量也是极为有限。大量的采矿权也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权利。实践中,大量的采矿权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际开采。

 

 

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确认了矿业权用益物权的属性;同时,2023年起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新规也加大了对矿业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些规定虽然保护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却同时影响了“就矿找矿”国家战略的实施。如《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明确规定“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也就是说除了采矿权人,其他的主体无法对采矿权深边部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对于双停矿山,矿业权人本就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开采,前期取得矿业权和矿山建设很可能使矿业权人陷入债务危机,在未能取得收益的情况下,矿业权人根本无法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

 

 

另一方面,基于矿山开采的特殊性和强安全监管,长期停产停业导致原有矿山的开采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形成很多的安全隐患,即便开采,矿业权人也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解决安全隐患。长期停产停业使得矿业权人陷入绝望,缩减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投入也会是矿业权人必然的选择,不但无法助力国家的“就矿找矿”战略,而且对宝贵的矿产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矿山的停产停业的原因,政策、资源、环保安全方面、矿业权人的资金层面都可能导致矿山的停产停业。为了解决上述困境,2024年9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停产矿山就矿找矿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954号,以下简称“1954号通知”),释放了国家对该通知对目前双停矿山盘活,以及推进双停矿山就矿找矿工作的利好信号。

针对停产停业的矿山,1954号通知从宏观上为停产停业的矿山规划了五种出路:

 

 

1.因政策原因关闭并已注销矿业权的,重新筛选出让区块,就矿找矿。依托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因准入标准提高、位于禁限区内关闭退出注销的矿业权开展资源潜力评价,梳理地质矿产资料,优选具有找矿前景、符合出让条件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纳入出让区块来源库和出让工作计划,向社会投放,推进就矿找矿。

 

 

2.因资源接替原因停产的,推动企业就矿找矿。开展矿山深边部资源潜力评价,并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鼓励企业勘查接替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3.因不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用地用林用草要求停产的,协调推进复工复产。因环境保护原因停产的,指导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达到环保要求后复工复产。因安全生产原因停产的,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因用地用林用草原因停产的,主动服务企业,依法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相关手续。

 

 

4.因未及时办理延续登记停产的,加快矿业权登记办理速度。加快相关报告、方案评审备案,指导企业组织延续登记报件。优化登记流程,提高审查(核查)效率,进一步调整优化开发利用方案,研究将勘查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矿业权申请资料后置,减少“以批代管”。

 

 

5.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停产的,做好服务引导。对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实力不足的,引导与有实力企业合作或转让矿业权。对开采技术原因停产的,协调技术单位,指导企业提高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山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对于受矿业周期影响,矿产品市场需求不振停产的,做好矿权维护及产能储备。

 

 

 

1954号通知无疑将双停矿山的复工复产、呆死矿山的盘活、“就矿找矿”战略的实施方面无疑是一个利好的信号。原有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人可分别从以下角度应对和把握机遇:

 

 

作为双停矿山的矿业权人,目前首先应当主动梳理自身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对照通知要求,梳理矿山停产原因、资源潜力、权属状态等,结合自身矿山的停产停业的原因,充分利用政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风险勘查、引入矿山勘查机构成为股东等多种方式,促进停产停业矿山的复工复产,同时推进原有矿山深边部资源的勘查工作;因环保、安全、用地等问题停产的矿山,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充分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利用政策的窗口期加快补齐安全生产手续,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用林用草手续,从而实现矿山的复工复产;因经营问题停产的矿山,在作好已有矿业权维护的基础上,对自身存在的债权债务进行详细的梳理,并着手对自身可能对矿业权并购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事项进行排查和规范,最大程度的缩短矿业权并购的周期,以及降低影响矿业权并购交易价格的因素。

 

 

同时,1954号通知释放出的信号对于矿业权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是一种利好信息。对于矿业权投资人而言,应当关注政策动向与出让计划,密切关注各省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重新出让区块清单、产能储备清单;同时,关注具有继续开采和生产价值的双停矿山,通过矿业权的并购取得矿业权以及深边部矿产资源的勘查资格,利用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取更多的资源。

 

 

对于矿山资源的勘查机构而言,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关闭矿山资源潜力评价项目;投资具有找矿前景的老矿山深边部资源勘查。


总结

随着1954号通知的发布,各省份已经对此做出了具体的推进动作,比如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停工停产地采矿山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6条具体措施,加强对长期停工停产(以下简称双停)地采矿山的安全监管及风险防控,确保长期停工停产地采矿山恢复生产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双停矿山的盘活,不但有利于解决矿业权人由于长期停产停业的困境,而且有利于国家“就矿找矿”的战略实施;同时,对于矿业行业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新的业务计划和发展的空间。矿业权人、投资人以及勘查机构都可以紧跟政策红利,参与此次政策机遇,实现资源盘活、增储上产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