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股权激励系列:股权激励避免踏入的“雷区”

2021-04-12 10:06:02 1540

          「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原创文章,同步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

            文章著作权属树人律师事务所所有,在其他平台或媒体发布、转载需经树人律师事务所许可。

            取得许可在文末扫码关注“树人律师”进行联系。


从众多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取得实际效果上看,由很多企业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企业的经营状况还没有之前好,甚至企业、股东和被激励的对象之间发生了各种纠纷,对簿公堂。

 

股权激励,似乎成为一种骗局。通过我们的分析,这些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些误区。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激励的误区和陷阱。

 

误区一:直接用实股激励


很多企业家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开始就将企业的股权分配给激励对象,并且进行了登记。

 

实股激励虽然也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股激励需要进行登记、持有实股的被激励对象通常情况下享有股权的全部全能,也就意味着这些被激励对象享有股权的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等。如果在公司相关机制上没有配套的设置,很容易导致企业决策僵局。因此,在实股激励过程中,不但考验着企业家的识别人才的能力,还检验着企业的决策机制、企业控制权利机构设置。

 

实践中,很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一开始就采用实股的方式进行激励,但是没有对相关机制进行合理设置,导致公司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甚至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建议:谨慎考虑一开始就使用实股的激励,如果分红权、虚拟股等方式确实无法达到激励效果,也应当从控制权的稳定、表决权的行使、股权退出的有关事项设置相关的风控机制。

 

误区二:混淆了激励与奖励、福利


之前我们谈到,激励应当基于被激励对象未来对企业贡献的预期,而现实中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往往会将被激励对象当下或者以前对企业的贡献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

 

在企业中,过去对企业贡献较大的人,往往已经获得了相对较高的薪酬和职位,如果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过程中,还是过分的考虑过往的贡献,难免给人留下“股权激励不过是变相奖励、福利”的印象。这种印象,不但会让被激励人员认为其所取得“股权”是他应得的,而且对于潜在的被激励对象来说,这样的机制根本没有吸引力。

 

建议: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首先在确定激励对象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着眼于对企业之前的贡献,更应当关注被激励对象对未来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其次,股权激励一定需要由相关的绩效考核,股权激励的兑现必须与考核结果相结合,避免股权激励沦为福利或者奖励。

 

误区三:没有让被激励对象看到未来公司股权的价值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往往忽略与潜在被激励对象的沟通,只是通过企业的决策机构完成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审议,再与被激励对象签订相关协议。

 

这种流程从法律上并没有瑕疵,但是事实上却仍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什么?因为,这样的操作对被激励对象而言,并不知道拿到的“股权”到底意味着什么,甚至很多人对这样取得“股权”的认知还停留在劳动对价的阶段。如果被激励对象没有认识到“股权”的价值,这样的股权激励势必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

 

建议:股权激励实施前,需要跟企业家与被激励对象进行深入的沟通,使其对公司股权的价值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以便实现用股权切实达到激励的目的。

 

误区四:点到为止,达不到被激励对象的预期


对于核心团队实施股权激励之前,应当对被激励对象的预期进行调查。如果激励的机制超过了被激励对象的预期,那么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才能显现。反之,如果股权激励最终被做成了大锅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那么这样的股权激励还不如不作。

 

建议:股权激励实施前,应当对激励对象的预期进行调查,切实弄清楚他们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股权;一旦考虑用股权进行激励,股权的数量或者对应的收益就应当达到被激励对象的预期,否则浅尝辄止的股权激励不如不做。

 

误区五:方式和标准统一,没有因人制宜


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没有合理的根据被激励对象的情况区分激励的方式,而是采取了统一的标准。这种统一的标准看似公平,实际上确并非如此。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帕累托法则告诉我们,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往往是企业中少数的核心团队。基于该理论,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应当将激励的重点放在核心团队的激励上。

 

但是统一的标准,恰恰不能体现激励的重点,不但被激励对象不能切实的感受到激励,而且容易使激励本身沦为福利,严重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建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从来不是上下一致的标准,而应当有采用有层次、有区别的立体的方案。

 

误区六:股权激励不用支付对价


这是一个非常浅显却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道理,没有人会珍惜白送的东西。对于绝大部分人而言,愿意交钱才愿意交心,至于愿意交多少,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股权激励的对价支付多少,什么时候支付,考虑到被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我们可通过制度层面设计各种解决的路径,但是这个对价必须支付。交不交,是态度问题。

 

在很多失败案例中,员工往往会在股权激励实施以后辞职套现。企业不仅没有通过股权激励提升公司的效益,反而元气大伤。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白送的股份,没有被人珍惜。反过来讲,如果当初公司的股份是花了很多钱来买的,那么正常人的逻辑,在办理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求退还本金,如果这个要求在股权激励方案当中不可能实现,那么就会重新去考虑离职的成本,不会轻易的说就走。

 

综上,股权激励的实施,需要系统的考虑问题,尽量避免“雷区”,才能使股权激励在企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