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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必看——科创票据介绍

2025-05-16 15:24:17 19

前言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普遍采用的融资手段,具有多种类型。本文之目的,在于从定义、种类、资金募集用途及注册发行的特定要求四个维度,对科创票据进行详尽阐述。

 

一、科创票据定义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2年5月20日发文《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科创票据是指科技创新企业发行或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即科创主体类和科创用途类科创票据。其中科技创新企业需具有相应科技创新称号,用途类科创票据要求募集资金中50%以上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结合前述规定可知:科创票据是特殊类型企业(即满足前述规定中“具有相应科技创新称号标准”的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科创票据种类

主体类科创票据从发行主体层面与一般中期票据有所区别。用途类科创票据则对募集资金用途存在特别规定。

三、科创票据募集资金用途
 

(一)主体类科创票据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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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科创票据用途并无限制,募集资金用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政策导向基础上,可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如发行人在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二)用途类科创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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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用途类科创票据,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且应有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
 

对于上表中以方式(1)至方式(4)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发行人应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且具备相应经验。

以方式(3)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需在主管部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中处于行业较差值以上、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有担保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近两年企业相关业务(城建业务、金融、类金融以及投资收益以外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平均超50%,且基于产业链延伸、传统企业技术升级等因素,具有股权投资需求;(2)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3)致力于推动当地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升级,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丰富股权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

用途类科创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变更后原则上仍应符合科技创新用途要求,由主承销商出具关于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科技创新要求的专项说明,由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等,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要求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原则上不建议存续期变更为常规用途,确需变更的,除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外,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科创票据注册发行的特殊要求

由于科创票据需满足发行主体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条件,因此科创票据的发行需在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如下:

 

(一)主体类科创票据注册发行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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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要件

主体类科创票据注册及每期发行前,主承销商需向交易商协会提供发行人相关科创称号的专项尽调报告,就科技创新称号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科创票据发行主体要求等进行专项尽调。

2.信息披露

科技创新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章节披露企业具备的科技创新称号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称号名称、认定机构、政策依据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并披露与科技称号相关的核心竞争优势。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科技创新企业获得相应称号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发表相应法律意见。


(二)用途类科创票据注册发行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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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1.特殊要件

(1)主承销商出具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科创票据要求的专项尽调报告,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或行业标准发表明确意见,若以股权或基金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主承销商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理性进行说明;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应与资金监管行签署协议,明确由资金监管行承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职责,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约定的用途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2.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支持科创的具体领域及方式并承诺符合科创票据相关要求,同时按相关表格体系要求披露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以方式(1)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募集说明书应披露科创项目基本情况、科技创新相关特征、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支出安排等。

 

以方式(2)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意见书还需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创业孵化管理办法的合法合规性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以方式(3)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意见书还需对业务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明确募集资金运用不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等相关规定。

 

以方式(4)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意见书还需对子公司科技创新企业获得相应称号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发表相应法律意见。

 

结论

综上,从定义、种类、资金募集用途及注册发行的特定要求来看,如企业拟以发行科创票据进行融资事项的,需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具有相应科技创新称号”标准,或依据用途类科创票据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投向和支持方式等规定完成发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