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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直通车”制度解析:新矿法实施后探转采流程的革新

2025-06-17 15:00:04 13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矿法审议通过以来,众多政策受到众多矿业权人及矿产资源相关行业主体的关注,国家自然资源部更是总结新矿法十大亮点,供社会速览,其中包含“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今天就由树人矿业律师带您认识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新《矿产资源法》创新推出的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迈出关键性步伐。作为本轮修法的核心创新成果之一,该制度通过重构矿业权获取机制,打通了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的制度堵点,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全周期的系统性制度创新。

 

基于“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的制度,新矿产资源法出台后作为物权的矿业权将与作为行政许可性质的勘察开采许可相分离,矿业权人得以在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流程后,直接获取矿业权,后续另行办理开采许可。如此一来,在原先“一证两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下,矿业权人面临的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程序繁琐、材料复杂、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申请时限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大幅简化了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转换流程,使得矿业权人能够在探明矿产资源后直接获得采矿权,减少了大量繁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同时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获取之间存在明显的割裂。探转采过程中需要完成资源储量备案并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划定矿区范围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由环保部门批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公示、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注销探矿权后方可申领采矿许可证。受限于各个报告的编制时间不确定,评审结论无法控制、批复下达无固定期限等等问题,可以说这种割裂为矿业权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长时间的障碍。

 

 

在自然资源部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的“直通车制度”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使矿业权人能够更快地获得采矿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后,仅需编制符合标准的储量报告,即可向原出让机关申请采矿权。

这意味着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的前提,只需要完成资源储量报告,不再需要完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上述报告将成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而非办理采矿权证的条件。通过将矿山的物权属性与行政许可属性相分离,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完整产权,促进了更清晰高效的市场资源配置。

 

从制度效能看,"直通车"机制通过流程再造实现了"三重突破":在法律层面确立矿业权物权属性,保障权利人完整产权;在管理层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建设;在市场层面形成资源高效配置机制,促进优质要素向优质矿山集聚。这一改革实践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正式迈入"效能革命"新阶段。

 

通过“探转采直通化”“审批流程简约化”,新矿法重构了矿业权管理体系,既回应了企业降本增效的需求,又强化了资源开发的全链条责任,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从“重审批”向“重服务+强监管”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