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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通过撤销权诉讼保障债权不受损?

2025-11-28 15:45:36 92

关键词: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债权保障、财产转移行为、构成要件

引言 /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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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还钱,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取得了胜诉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法院系统查控,发现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债权人有点想不通,债务人明明住的别墅,开的豪车,为什么都查不到?债权人聘请律师对这些资产进行调查,结果发现都登记在债务人亲属名下,但法院又没办法直接执行亲属名下的财产,债权人如何应对?有无路径?应该注意什么?答案就是撤销权诉讼。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代理经验为大家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什么是撤销权诉讼?——构成要件

撤销权,指债务人有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通过撤销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不当行为,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撤销的条件?

 

(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如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根据该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认定标准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如何理解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债务人要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其债权”“放弃其债权担保”一般要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出,并且该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已届清偿期,也可能未届清偿期,债权人都可以通过撤销权制度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没有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怠于行使债权或者担保权,债权人通过代位权制度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即可,无需提起撤销权诉讼。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既包括无偿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行为,也包括无偿转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财产权益的行为;既可以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债务人通过赠予合同处分财产,也可以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以上几种比较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外,本条还用了一个“等”字用以涵盖其他各种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对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不问债务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均可予以撤销。对于债权人也可以撤销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其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仍然实施。

 

第二,债务人的行为要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只要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一般来说,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要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设立后;如果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在先、债权成立在后的,一般很难说是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债务人的有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根据该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认定标准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低价转让或处分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如何理解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第二,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这一要件是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时行使撤销权所不同之处。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务人的相对人毕竟付出了代价,如果仅以价格明显不合理为由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会严重损害交易安全。该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承担。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对债务人的有偿行为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债权人也不得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三)司法案例

案例一(入库案例编号:2023-08-2-078-001,撤销担保行为):(2018)苏民终51号:某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行为使其陷入无法清偿债务的境地,或者债务人已经不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能力,因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进一步降低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计算,本案中某某公司的资产在2011年3月28日已不足12亿元,负债超过17亿元,当时的负债已经超过了资产。所以某某公司在2011年3月28日提供涉案保证担保时已经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仍对外提供担保,使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数额降低,对全体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应予以撤销。

二、何时主张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影响或改变已经既存的法律关系,会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挑战。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相对稳定,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也作出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何理解该条款呢?以下笔者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入库案例(编号:2024-07-2-078-001):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综上,判断是否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以债权人客观上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非“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但不应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

三、如何行使撤销权?

 

(一)如何列被告?在什么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如何列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据此,基本诉求为(供参考):

1、债务人向债权人应支付款项;(基础法律关系也可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张)

2、撤销债务人向相对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3、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将第二项诉求对应的资产返还给债务人,若不能返还在债权人第一项诉求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三、如何保全与执行?

(一)财产保全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冻结转让行为或相对人(受让人)名下的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强制执行

对于撤销权诉讼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27号裁判观点为:

第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文章内容重点分析了撤销权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一般的裁判规则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如何明确诉讼主体,如何明确诉求以及和其他程序的衔接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诚挚欢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