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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出台:新能源项目的“机遇”与“挑战”

2025-11-28 15:47:01 103

关键词:新能源项目、全过程监管、四个统一、年度开发方案、核准备案

引言

 

 

 

 

2025年9月30日,青海省能源局正式印发了《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青能新能〔2025〕15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日。该《办法》的出台,是青海省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规范本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性举措。

一、《办法》出台背景

青海省“水丰、光富、风好、地广”,是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最富集的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光伏、风能和水电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截至2025年6月底,青海电网总装机规模达7590.47万千瓦,其中清洁能源与新能源装机占比分别为94.2%和72.6%,两项指标均居全国首位。然而,在新能源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项目布局不尽合理、开发秩序有待规范、电网接入存在瓶颈、全过程监管需加强等问题。《办法》的制定,既积极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又紧密结合《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地方实践。《办法》的颁布,标志着青海省新能源开发管理进入“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新阶段,是实现青海从清洁能源资源大省向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迈进的关键一步。

二、全过程监管:从核准备案到退役回收

 

(一)规划管理与年度开发方案:从“源头”统筹全局

《办法》确立新能源项目开发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这“四个统一”是贯穿全文的灵魂,在此原则下,各级部门的职责得到明确划分,构建起清晰的治理架构。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新能源规划、政策制定、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开发方案”) 的编制与发布,并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重大项目的投资主体,最终督促项目按期建成。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初审、前期手续协调办理、属地建设和运行监管,是连接省级规划与具体项目落地的关键枢纽。其中,《办法》特别强调了电网企业的角色,要求其遵循“适度超前、网源协调”原则,优化电网规划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外送能力,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进度匹配,新能源项目及时并网接入。此外,《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职责,体现了对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高度尊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要求。《办法》提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须结合政策变化和发展实际适时修编,年度开发方案需上接国家政策、行业动态,下联全省新能源发展实际情况。新能源规划的编制,应“定计划、遵规律、联实际、听意见”,科学制定,规范实施。上述工作要求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确立的“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根本原则相衔接,确保了规划与方案的可行性与科学性。

 

依据《办法》第九条,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被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以上分类既调动了地方积极性,又保证了公平透明的市场化竞争环境,有助于实现优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核准与备案管理:效率与规范兼顾

《办法》第十四条至十九条明确了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及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的管理模式。首先,核准(备案)必须严格依据年度开发方案,项目单位应当为方案中确定的主体或绝对控股公司,且项目单位须在核准(备案)前申领项目代码,作为其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其次,《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手续办理时限,风电项目应在方案印发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应在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至少提前30日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核准(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项目管理,避免项目逾期过久造成资源浪费,并对投资主体的前期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明确,若项目建设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需依程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由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特别是涉及关键要素变更时,需重新办理土地手续,凸显了对土地管理和规划合规性的高度重视;若项目单位主动放弃项目建设,也需依程序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退出,由其作出退出决定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备。《办法》对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及“主动退出”的要求,明确了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终止时,项目单位负有主动申报的强制性义务,并通过核准(备案)机关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动态,实现全过程的监管,增强了管理的灵活性。

 

(三)建设、并网与验收管理:严格管理,保障运行

《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各项工作及手续后,建设单位需在2年内开工。无法按时投产的,可在期满前30日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一次性延期。逾期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的,核准文件将自动失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影响其后续新能源项目的安排。这对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建设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能源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应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能源主管部门将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开工与投产,并由企业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此外,《办法》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并明确了联合建设、一家建设多家共享以及未来可由电网企业依法回购的路径。该规定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既有利于缓解电网企业投资压力,又为新能源项目及时并网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办法》要求新能源项目在并网投运前,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与前述规定的“项目单位申请项目代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相呼应,通过严格的审查与监管机制,保障项目最终建成。

 

《办法》对电网企业的内部审批、建设时序及规模、规则遵守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建立了全方位的沟通机制。例如,《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电网企业每年应将新能源并网和运行情况分析报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办法》第三十条具体规定了电网企业对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系统的审核回复时限,为项目单位提供了稳定的预期。

 

(四)运行与退役管理:安全责任与循环经济的延伸

《办法》要求“各电力市场主体共同保障新能源发电消纳”,正契合我国正在深入推进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完美契合,更加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办法》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办法》迎合国家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导向,鼓励老旧新能源电站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造升级,并系统性地提出项目“退役”需求——包括安全评估、审批程序以及项目拆除、设备回收与环保处理全流程,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负责任的态度。这一规定切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新能源领域的具体延伸与实践。

三、对企业实务操作的建议

《办法》的实施为企业参与青海新能源项目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框架。首先,企业应主动关注年度开发方案,提前对接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确保项目符合“四统一”要求。其次,企业需严格遵守核准(备案)、申请延期等关键节点时限,避免因逾期导致核准(备案)失效或对企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在项目变更、退出时,企业需履行主动申报义务,确保土地、环保等手续合规,防范因“未依法报备”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监管,提升自身硬实力,让新能源项目建设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结语/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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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通过确立“四个统一”原则,构建了清晰、全方位的权责体系,为青海省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落地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明确的政策框架、清晰的办理流程,让优质企业获得更多机会;严格的时间限制、全过程的监管要求,也要求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对于青海而言,《办法》通过“四统一”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平衡。未来五年,不仅是青海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黄金期”,更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期。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各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发力,让每一个项目都能在规范中高效推进,在有序中实现价值,共同推动青海从“清洁能源资源大省”向“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迈进,为“双碳”目标的实现贡献更多“青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