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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

2025-12-05 09:36:13 114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键少数、专门委员会、激励约束机制、中小股东权益

前言

2025年10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重点解析新修订《准则》的核心内容,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此次修订的关键调整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即股东(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以及专门委员会。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键人员(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约束,建立更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准则》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上市公司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2.公司治理应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外部监督制衡,保障股东公平对待。

3.股东、董事、高管等需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持续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4.上市公司应设立党组织并提供必要支持(国有控股企业需将党建要求写入章程)。

5.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监管和评估。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涉及股东(含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内容

调整

1.调整股东权利征集内容

(1)扩大可征集股东的范围:明确“1%以上股东”,增加“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征集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增加可征集权利并放宽限制:从“投票权”扩大到“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从不得“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到“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3)披露要求更具针对性:从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到“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更加具有针对性。

 

 

2.新增独立性、同业竞争要求

(1)加强独立性要求:当控股股东、实控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时,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措施,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益被控股股东实控人侵占。

(2)同业竞争进行放宽:原“不应从事”,修订为“从事......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且不能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1)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完全禁止;(2)对于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允许存在但要披露。

 
 

(二)涉及董事、高管的内容调整

1.新增上市公司与董事、高管签订合同的规定:合同中要明确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约定,也为追责提供合同依据。如目前签订的合同无此条款,后续可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

 

 

2.新增董事、高管不适格规定:董事、高管出现不适格情形时,(1)其立即停止履职;(2)董事会解除其职务;(3)提名委员会履行持续的任职资格评估职责,不仅限于提名时,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3.新增离任追责机制和审查义务:上市公司离任审查,核实是否存在未完成事项及承诺等,董事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4.调整董事、高管薪酬相关的内容

(1)新增建立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加总的50%,薪酬与业绩相匹配。

(2)建立绩效薪酬与业绩联动披露机制:在亏损时说明薪酬未下降原因,并允许周期性行业与业绩周期挂钩,研发型上市公司适用特殊薪酬机制。

(3)会计师重点关注:新增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审计时对绩效考评、薪酬发放重点关注。

(4)新增要求董事、高管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报披露和绩效评价之后支付,对绩效薪酬发放的时间、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5)鼓励董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但未强制。

(6)新增董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追回机制,在违反义务、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时适用。

 
 

(三)涉及专门委员会的内容调整

1.增强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再保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及“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表述,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体现专门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战略委员会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占多数。

 

2.增设权力制衡机制:明确要求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以避免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不当干预。

 

3.拓宽委员会职责范围:(1)提名委员会就任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增设了替代执行方案:如未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其对应的职责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执行。

 

5.赋予提名委员会持续评估的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四)其他重点修订内容

1.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薪酬结构要求:董事和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业绩联动与递延支付: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鼓励建立递延支付机制,将部分绩效薪酬延迟至离任后支付。薪酬追索与扣回:公司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追回董事、高管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2.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30%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无条件实行累积投票制。信息披露与沟通:上市公司需制定清晰、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未分红需充分披露原因;鼓励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3.推动ESG治理

强制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按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将ESG因素纳入强制信息披露范畴。责任主体明确: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

 

结语

《准则》通过全周期监管、激励约束机制重构、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举措,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转变,旨在提升公司治理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