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破产热点速递
01 热点播报
1.江苏:积极推动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
2025年12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锡召开江苏法院推进“执破衔接”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刘贵祥指出,近年来,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质效总体稳中向好,各地“执破衔接”工作稳慎有序开展。
信息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头版)
2.“天府通办”上线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天府通办”APP上线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实现全程“掌上办”“零跑腿”。该服务将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清算组)需核查的16个单项事项集成办理,申请材料压减至6份。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均可通过该服务“一次申请、高效核查、一张表单、一次办成”,显著提升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的便利度与办理效率。
信息来源:天府通办微信公众号
3.破茧重生焕新机 去芜存菁除沉疴——湘潭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实
2024年以来,湘潭两级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245件,审结178件,清理债务854.54亿元,妥善安置职工2.1万余人。在湖南省法院指导与湘潭市委领导下,湘潭法院将破产审判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审结了步步高股份协同重整案、泰富重装集团重整案、九华国际新城公司重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
信息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2 典型案例
1.广东高院发布破产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鸿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同时表决两个备选重整草案,寻求民营房企“保交楼”最优解
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受集团公司债务危机等影响陷入停工,已售房屋面临逾期、难交付风险,账载负债达46.3亿元。多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合力促成庭外重组,以共管方式加强项目监管,试图挽救项目。但因资金缺口持续增大等多种原因,项目再次停工停售,金融机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项目区域位置良好、停工前销售情况理想,若能引入投资,即可恢复施工、盘活项目,且已有多家投资人表达了投资意向,故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法院裁定受理后,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决定继续营业并由管理人进行管理;沟通协调多个法院,解除对未售房源的查封,快速实现复工复售,回款1.93亿元,完成486套房屋的交付。指导管理人积极招募投资人,在遴选确定了6家投资人后,考虑到又有1家投资人强烈要求投资,广州中院在征求主要债权人和原投资人意见基础上,创造性地安排债权人会议同时表决两个重整计划草案,最终于2025年6月裁定确认债权人认可度更高的重整计划,引入不超过2.2亿元的共益债解决项目资金缺口问题。通过重整,购房业主全部如期收楼,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建设工程债权实现全额清偿,2.25亿元担保债权、8.7亿元普通债权实现清偿。
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重整、协调解除司法查封等手段,保障项目运转回笼资金,并创造性地安排债权人同时表决两个重整计划草案,盘活企业资产、服务“保交楼”、助力企业涅槃重生,最大限度保护了企业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高质量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提供了样本、作出了示范。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山西高院发布破产典型案例:某网络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简案快审高效出清 优化流程质效双升
某网络科技公司因欠付丁某某款项14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调查发现该公司无财产、无人员、无经营场所,遂依申请移送进行破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因债务人负债总额较低、财产状况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即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案审理中,将债权申报期限定为30天,督促管理人在此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认定及全面尽职调查工作,高效核查债权。同时,明确债权人会议只召开一次,通过简化会议流程集中审查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和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通过向税务、社保等部门调查,发布悬赏公告等,穷尽手段仍未发现债务人财产,确认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审理周期54天。
本案中,人民法院压缩债权申报、调查核查、会议审议等环节,形成了可参考、可复制的“简案快审”模式,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简案快审程序推动企业出清的典型案例。在符合法定程序、期限以及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简化工作方式、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措施,合理优化审理、审查、听证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困境小微企业尽早挽救和快速清理。同时,尽可能节省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和参与成本,切实提高破产审判司法效率。该案的成功审结,对进一步探索破产案件简案快审、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具有借鉴意义。
信息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03 国际资讯
美国激光雷达与自动驾驶技术行业公司Luminar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激光雷达(LiDAR)与自动驾驶技术行业公司Luminar Technologies, Inc.于2025年12月15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破产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此次破产发生在公司经历多轮裁员(全年累计裁减约25%员工)、多名高管离职、债务违约及监管调查之后,并叠加与其最大客户沃尔沃的合同解除纠纷及相关诉讼压力。
Luminar拟在法院监督下,通过破产法第363条出售其核心LiDAR业务,并已就半导体子公司达成出售协议;破产期间公司将继续运营,以减少对客户和供应链的影响,但在资产出售完成后,Luminar预计将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存续。公司称该路径是“实现利益相关方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公开文件显示,Luminar资产规模约1亿至5亿美元,负债约5亿至10亿美元,尚欠多家技术服务商款项。公司创始人此前卸任CEO并另行创业,表示仍计划在破产拍卖中参与竞购相关资产。
信息来源:Luminar公司官网
04 观点践行
范佳慧:论破产程序中偏颇担保行为的撤销
基于行为效果上的同质性,《企业破产法》在修改时应当将偏颇担保行为从第31条中移出,与第32条中的偏颇清偿行为合并规定,适用共同的撤销规则。偏颇担保行为的撤销应当以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行为发生在可撤销期间内为要件。偏颇担保行为的发生时间,应当是担保物权设立及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要件均得到满足的时间。当担保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时,应当以登记申请的受理时点作为偏颇担保行为的发生时点。同时担保行为、浮动担保的固定价值、法定担保物权是偏颇担保行为的撤销例外,不受偏颇撤销权的追索。
关键词:破产;担保物权;偏颇撤销权;同时担保;浮动担保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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