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背景下,绿色矿山建设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关键词:新矿法、绿色矿山、法定义务、动态管理、五化标准
前言
SHUREN LAWYER
过去,绿色矿山建设更多是一种理念倡导和少数优秀矿企的示范。然而,自2024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的通过及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密集落地,绿色矿山建设的游戏规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它已从一道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升级为所有矿山企业必须面对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必答题”,中国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轨迹,清晰地勾勒出一条从行业倡导到国家战略,最终上升为刚性法律约束的演进路径。
一、法律定调:从原则倡导到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尽管自2010年起原国土资源部便开始推动绿色矿山试点,并逐步形成了“五化”建设标准,相关要求也常出现在矿业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但其法律强制力与系统性均显不足。实践中,建设成效更多依赖企业的自觉性和地方的执行力度。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新矿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性质,完成了从“政策选项”到“法定义务”的质变。 其核心转变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立法定位根本转变。新矿法在总则部分,将“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写入立法目的(第一条),并将“绿色发展”确立为矿产资源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在第三十七条中,更是将“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写入法律条文,这标志着绿色矿山建设已从一项可选择的产业政策,固化为国家法律的刚性要求和矿山开发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定准则。
其次,制度设计系统化与专章化。与旧法对环保要求较为零散不同,新矿法首创性地设立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第四章),构建了覆盖矿产资源开发全生命周期的生态保护制度。其中最具突破性的规定是,明确要求“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并鼓励分区、分期修复与验收。这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先破坏、后治理”的传统模式,将绿色矿山“边采边治”的核心要求转化为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最后,技术要求具体化与责任明确化。新矿法将许多过去的原则性倡导转化为具体、可考核的法律条款。例如,明确规定开采活动须确保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达到国家标准,并要求采用先进、环保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同时,大幅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则。
新矿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绿色矿山建设已成为矿山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它通过顶层设计、专章制度和具体条款,构建了一套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法治框架,标志着中国矿业绿色转型进入了全新的、强制性的法治化阶段。
二、“五化”标准与动态评价
新矿法已经将绿色矿山建设融入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退出(闭坑)、修复的全流程,而法定义务的落地,离不开统一、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推动所有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设定了硬性的量化目标: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其附件部分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构建了一套清晰、可操作的考核体系:
1.先决条件(入场券):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先决条件”才有资格参与绿色矿山评价。这些条件包括:证照合法有效、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未受相关行政处罚(或已整改)、矿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矿山近三年内正常生产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三年等。任何一项不满足,即“一票否决”。
2.约束性指标(生命线):评价指标(共49项)被分为 “约束性指标” 和 “提升性指标”。其中,约20项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全部达成的“底线”,涉及资源开采方式、“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生态修复、污染防控等核心领域。只有在全部满足这些约束性指标后,企业才能去争取提升性指标的分数,以追求更高的总评分(需达到80分以上)。这意味着,绿色矿山的“绿色”首先由这些强制性的技术和管理底线来定义。
(二)《绿色矿山评价通则》
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的《绿色矿山评价通则》(GB/T 44823—2024)将绿色矿山(green mine)定义为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管理规范化和矿区和谐化的矿山。该标准以“五化”为基础框架,构建了覆盖六大维度的评价体系(矿山开采、资源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矿容矿貌),并通过“先决条件+评分表”的模式,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
三、动态管理:名录“有进有出”机制
新矿法将绿色矿山建设从倡导提升为法定义务,而确保这项义务不沦为“一次性申报”或“一评定终身”的表面文章,其关键就在于配套实行的名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通过持续、常态化的监督与评价,确保已入列的矿山始终符合绿色标准,从而真正实现矿业的绿色低碳转型。
(一)严格“进入”程序:分级创建与择优纳入
绿色矿山的创建遵循严谨的程序,确保“进”的质量。
1.“企业自评 → 第三方评估 → 政府审核”。企业完成建设并自评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2.审核与公示: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3.国家级递进:国家级绿色矿山则遵循更为严格的递进原则,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再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等多重程序后确定。这确保了国家级名录的标杆性与示范性。
(二)常态“过程”管理:定期核查与持续监督
进入名录并非终点,而是接受更严格、更持续监督的开始。
1.核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入库的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复核与实地核查。例如,内蒙古明确要求每年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河北则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2.监督内容:核查不仅关注是否持续满足“五化”标准和约束性指标,还关注企业是否履行新矿法规定的生态修复、资源高效利用等持续义务,以及有无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刚性“退出”机制:分类处置与程序规范
当矿山不再符合绿色标准时,机制确保其能够被及时、规范地“清出”名录。
1.退出情形:主要包括:(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6)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7)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2.退出程序:通常设置分级预警和整改期,而非直接“一棍子打死”。常见流程为:发现问题 → 予以“标注”(风险提示) → 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验收不达标 → 正式移出名录。此举给予了企业纠正偏差的机会,但最终标准不容妥协。
3.地方衔接:为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影响,一些省份(如甘肃省)设计了弹性措施,规定从国家级名录移出的企业,若符合省级标准,可按程序直接申请纳入省级名录。
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矿山建设远非一项孤立的环保任务。新矿法施行后将要求法律化、标准具体化、激励显性化,使得绿色矿山建设前所未有的清晰。绿色矿山已从“是否值得做”转变为“如何在合规基础上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拿到必答题的必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