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破产热点速递
01 热点播报
1.让“救治”跑在“终结”之前:深圳福田法院与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签署《企业庭外重组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
近日,在深圳市委金融办和深圳破产法庭的指导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与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签署《企业庭外重组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打通了立案、审判、执行与重组衔接的“绿色”通道,共同构建起针对困境企业“早期发现、及时介入、高效挽救”的司法程序与庭外重组的高效协同机制。
信息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重庆破产法庭发布2025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
重庆破产法庭发布2025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2025年审理各类案件2270件,其中新收1802件,旧存468件,审结1793件,共清理债务2401.15亿元,盘活资产691.78亿元。全年审结破产案件395件,其中破产清算347件、重整42件、和解6件,重整、和解案件占比提升至12.15%,反映“可重整不清算”理念进一步落实。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降至315.52天,较前两年持续缩短,六个月内审结案件占比达44.81%,繁简分流、积案清理和节点管控成效明显。破产衍生诉讼共审结175件,主要集中于债权确认、追收未缴或抽逃出资、对外追收债权等类型,三类案件合计占比64%。白皮书还显示,2025年审结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涉及企业505家,民营企业占84.16%,中小企业仍为主要对象,行业上以服务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为主。下一步,重庆破产法庭将继续深化府院协调、执破衔接、管理人履职保障和审判机制建设,提升破产审判服务营商环境和市场出清、企业救治的综合效能。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3.福建漳州中院创新破产审判机制 助企纾困护权益增动能
漳州中院将破产审判作为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化解风险的关键抓手,聚力破解“程序繁、协调难、周期长”三大痛点,在“危困企业重生”与“僵尸企业出清”上实现双向突破。2024-2025年漳州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90件,推动20家企业重整和解,盘活资产超171亿元,妥善安置职工近万人,助力泰禾“白塘湾”等多个房地产项目复工交房。
信息来源:漳州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4.福建宁德中院联合宁德市发改委召开“深化破产保护工作机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司法效能,为宁德市委“七大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推动宁德市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深化破产保护工作机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宁德市破产审判工作成效、机制创新与典型案例,展现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成果。
信息来源:宁德中院微信公众号
02 典型案例
1.重庆破产法庭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协某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协某实业公司是总部位于重庆的全国性房地产集团公司,是集房地产开发、商业运营、酒店运营和写字楼租售、工业园区开发等于一体的产业复合型集团企业,业务覆盖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十余个省市,持有数十个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2020年起,协某实业公司因过度扩张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10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协某实业公司重整申请,2022年7月法院分别裁定受理远某房地产公司、协某实业商业管理公司等二十九家协某实业公司关联企业重整申请。2022年11月19日,法院裁定对协某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为系统性化解债务风险、盘活存量资产,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创新构建“实质合并重整+债务重组+单独破产”的解决方案,通过引入共益债资金、处置核心资产、招募适配投资人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持企业经营价值。2025年4月17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协某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重整案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协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十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协某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重整计划。2025年4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协某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协某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是国内房地产行业中集团性债务化解的先行案例,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严格遵循《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关于实质合并的相关规定,开展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专项调查,最终确定三十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范围,全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设计了灵活的持续经营方案,重整期间,管理人监管债务人推进商业板块升级改造,保障经营收益稳定,大幅提升商业资产运营效能。在重整期间有效解决了协某实业公司近20个项目15000套房屋逾期交付及办证问题,在重整框架下实现“保交楼”与“化风险”双目标。本案系统性地化解了集团整体债务风险,盘活了存量资产,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和职工就业,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2.上海庭外重组中心成功推动全国首例商业地产自救式庭外重组项目落地
近日,随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方案,一起以商业不动产为主要资产的企业债务重组顺利落地。本项目针对“承债收购+高杠杆持有不动产”叠加市场下行所引发的债务危机,形成以自救型重组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并通过“庭外重组衔接司法重整”机制,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修复信用并恢复正常经营。
困境成因
需求企业核心资产为某商业楼宇,后由实际控制人通过承债式并购方式收购,在取得资产的同时承接较高存量负债。该模式高度依赖稳定租金现金流,但受宏观环境变化、商业地产市场承压、租金水平和出租率下降等因素影响,企业现金流持续弱化,再融资渠道受阻,最终通过短期高息融资“借新还旧”,导致债务结构劣化、财务成本攀升,并引发债务违约及诉讼执行集中爆发。此类高杠杆持有商业不动产的交易模式,在市场上行时具有收益放大效应,但在市场调整期风险容易集中暴露。
庭外重组脱困
在项目进入庭外重组前,主要融资机构债权人拟启动核心商业楼宇拍卖,资产价值面临折损,30余名普通债权人清偿预期接近于零,实际控制人多年经营积累亦可能归零,同时拍卖还可能影响租户稳定经营和区域商业活力。2025年6月,企业及主要债权人主动联系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下设的上海庭外重组中心寻求重组支持。2025年7月,项目正式受理后,重组中心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独立重组顾问。重组过程中,重组中心协调债权人暂缓追索,并对接执行法院争取暂缓拍卖,为资产维护和方案设计争取关键时间窗口;同时推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形成整体解决共识。2025年12月底,项目申请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上海三中院于当月受理预重整申请,并于2026年3月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最终于2026年5月初批准重整计划,实现庭外重组成果向司法程序顺利转化。
自救型庭外重组方案
本案未采取传统引入外部投资人的路径,而是结合债权结构、资产特点和各方意愿,设计自救型重组安排:对有抵押担保的融资机构债权人采取分阶段留债清偿方式;对普通债权人提供债转股和留债清偿两种选择,避免清算状态下零清偿风险;原实际控制人调整为劣后地位,在利害关系方监督下继续承担项目运营职责,并在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悉数受偿后保留股权回购权。该方案通过风险收益重新分配,强化各方激励约束,避免核心资产困境折价处置导致价值流失,并有利于保持商业项目运营连续性,使债权人优先分享未来经营改善带来的增值收益。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有机衔接,成功避免核心商业资产被动处置,实现企业运营稳定、债权人预期改善及区域商业环境维护的多重目标。该案探索了商业地产风险化解中“不依赖外部投资人、以存量资产盘活和治理结构调整实现自救”的重组路径,为同类“承债收购+高杠杆持有不动产”项目提供了可复制、可落地的实践样本,也为市场化庭外重组成果顺利衔接司法程序提供了有益经验。
信息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03 国际资讯
美国监管机构批准大型银行“生前遗嘱”
2026年5月22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合确认,美国8家最大银行及56家外国银行机构提交的“生前遗嘱”(即破产处置计划)不存在缺陷。该类计划要求大型金融机构预先说明,在发生严重经营危机时,如何通过破产等方式实现有序处置,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此次监管机构同时表示,2024年曾被指出存在问题的美国银行、高盛、摩根大通和花旗集团,已充分整改此前处置计划中关于衍生品投资组合有序清算说明不足的问题。
信息来源:英国媒体路透社官网
04 观点践行
李曙光:执行与破产法律关系问题探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破产与执行是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机制,二者的关系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是一对互有关联,又各具独立功能的程序。当前部分“执行难”案件实质上反映债务人无力清偿,需要通过破产途径加以解决。应实现从传统“执破关系”向以破产优先效力与程序衔接规则为核心的“破执理念”与“破执关系”转型。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集中清理与重整功能,同时通过“执转破”移送审查、财产查控成果移交、保全与处置措施衔接等机制,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市场化、法治化、高效化解决。
关键词:执行难 执行转破产 概括执行 破产重整 协调机制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