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的电,真那么好买吗?——律师拆解源网荷储直供合同五大必备条款
关键词:源网荷储、直供电合同、交易模式、过网费、必备条款
引言
在“源网荷储一体化”政策持续深化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加速推广的双重背景下,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直接进行电力交易的商业实践日趋活跃。然而,实务中大量市场主体仍直接沿用传统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未针对源网荷储直供电交易的独特模式进行相应修改。
因传统合同范本系以“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单向、线性交易结构为基础,难以有效涵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中复杂的权利义务配置。即传统《购售电合同》中关于输配电服务、调度并网、电能计量点设置的既有条款不具有适配性,当事人需要在合同层面另行约定独立的交付与责任边界。
为针对源网荷储项目直供电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具体设计,下文将围绕交易模式界定、过网费分担、计量与偏差责任及合同退出后的资产处置等五个核心模块,逐一展开法律分析并提供条款设计建议。
一、 交易模式与标的物界定
源网荷储直供电交易在物理实现上存在两种典型路径:一是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通过自建专用物理线路直接连接,电力交付完全绕开公共电网,即“专线直连”模式;二是在物理上仍借助公共电网进行电力输送,电网仅作为“代输”主体收取过网费,即“电网代输”模式。
因此,在源网荷储直供电场景下,交易标的必须依据交付路径进行明确界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标的物不清、给付义务指向不明,甚至引发“非法供电”的行政法律风险。
(一)专线直连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确立了供电营业区制度,若合同中未明确电力交付系通过双方自有专线完成,可能被误读为发电企业在向不特定用户供电,触碰行政许可红线。
因此,在专线直连模式下,必须在合同首部明确“本合同项下电力的供应,完全通过双方自建的物理专线完成,不涉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服务”,以此防范被认定“非法供电”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合同“鉴于条款”或首部定义中明确:“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全部电力的物理交付,均通过由【发电方/购电方/双方共同】投资建设并享有所有权的专用输电线路完成,该线路不接入电网企业经营的公共电网,不涉及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服务。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就本项目依法办理必要的核准/备案手续。”
(二)电网代输模式
在电网代输模式下,合同标的不再是简单的“电”,而是“电+输配电服务”。此时,合同必须清晰定义,购电方支付的价款中,哪些是给发电企业的“电价”,哪些是给电网公司的“过网费”。若购电方支付的价款所对应的合同标的约定不清,可能导致电网方向任一方追偿输配电费用;另外,在电价调整时,损失计算将缺乏基础,存在较大履行法律风险。
建议在合同“鉴于条款”或首部定义中明确:“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电力由发电方通过公共电网输送至购电方指定用电地点。双方的电能量买卖关系独立于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服务,购电方应另行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或相关输配电服务协议,约定输配电服务费用及调度、计量等事宜。”
二、过网费的分担与传导机制
在前述电网代输模式下,“过网费”是交易的核心成本变量。该费用系电网企业为输送电力而收取的服务对价,但其并非固定不变,可能因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而调整。因此,交易合同需明确过网费的缴纳义务主体与追偿机制。若约定购电方直接与电网结算,则合同中应明确:“购电方应自行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按照该合同约定直接向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服务费用。因购电方与电网企业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费用争议、计量争议等)导致发电方损失的,购电方应予赔偿。”
另外,针对过网费的分担,同时建议设置政策性调价的风险分配条款,参考表述如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整输配电价或过网费标准,导致本合同项下电力输送成本发生变动的,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全额传导:过网费调增/调减部分全部由购电方承担/享有;(2)全额承担:过网费调增/调减部分全部由发电方承担/享有;(3)比例分担:过网费调增/调减部分由双方按【50%:50%】比例分担/分享;(4)基准+浮动:以前一年度过网费标准为基准,浮动幅度在【±5%】以内的部分由购电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或按比例分担。”
三、电能计量与电量确认条款
电能计量是供电贸易结算的基础。计量点的位置、计量数据的读取与确认等决定了合同双方的结算价款。鉴于电能在物理上存在传输损耗,若计量点设在发电侧的出口,则购电方实际收到的电量将少于结算电量,此时若合同未约定线损的分担方式,购电方将按未实际收到的电量付费。反之,若计量点设在用电侧进线端,则发电方承担传输损耗。因此,合同应附计量点示意图,并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电能计量以【发电侧出口计量点/用电侧进线计量点】为主计量点。双方确认,从发电侧出口至用电侧进线之间的电力传输损耗率为【】%。”
另外,为避免计量与电量争议,可考虑设置第三方检定机制,即:“计量装置的首次安装、校验、更换,均须双方代表同时在场并书面确认。任一方对计量精度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检定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检定费用由另一方承担,且另一方应对此前的电量差额进行退补。”
四、偏差电量的责任与考核条款
对于偏差电量的责任与考核,是源网荷储项目相对具有特殊性的法律问题。在以风电、光伏为主的新能源源网荷储项目中,“源”侧出力天然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荷”侧亦因用户生产计划、设备检修等因素存在波动。源与荷的双重不确定性,使得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约定量之间极大概率产生偏差。
因此,针对源端偏差,合同条款设置可参考约定:“发电方应在每个调度周期(日/周)前,向购电方提供该周期内的预测发电出力曲线。发电方承诺,其实际发电量不低于预测发电量的【80%】。若实际发电量低于该保障值,导致购电方需从替代电源购电的,发电方应向购电方赔偿替代购电价格高于本合同电能量价格的差额部分。”
五、合同解除与资产处置条款
鉴于源网荷储项目供电周期较长,一份长达数十年的合同,在其生命周期中可能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如购电方经营能力恶化、破产;发电方项目退役、双方经营战略调整,或因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此时,合同终止本身并非最大的法律问题,真正困难的是,为这个项目专门建设的输电专线、变电设施、储能装置等“配套专用资产”在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置。
这些资产的特性在于,对发电方而言,专线通常建在购电方厂区或邻近区域,物理拆除不经济;对购电方而言,其自身没有发电资产,专线对其独立使用价值有限;对电网而言,可能愿意接收,但接收条件和对价需要协商。若合同对此没有预设方案,合同终止时会导致纠纷爆发。
因此,建议在合同签订时,企业需明确约定备选处置路径,参考建议约定如下:“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本合同项下的专用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及相关附属资产(以下简称‘专用资产’),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置:(1)购电方强制购买: 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用资产进行评估,购电方按评估价值购买;(2)发电方拆除回收: 发电方在【90】日内自行拆除专用资产并恢复场地原状,费用由发电方承担。购电方应为拆除工作提供合理通道与便利;(3)移交电网: 双方与电网企业协商,将专用资产无偿或有偿移交电网企业,移交所得价款由【双方按比例分配】。”
另外,建议企业设定购电方的优先购买权,参考建议约定如下:“如发电方拟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发电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购电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发电方应在签署具有约束力的转让意向书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购电方,购电方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
结语:
本文所论述的五个必备条款,是源网荷储直供电交易中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的重点内容。在传统模式下,计量结算、偏差平衡等功能均由电网企业集中承担。而在“专线直连”或“电网代输”的新结构下,这些功能被分配给发电方与购电方。
合同的本质功能之一,在于将缔约时尚未发生的履约风险,通过条款设计预先转化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边界、预设各类认定标准与救济路径、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分担比例,能够有效降低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风险。通过本文条款,企业也能够更好在事前将风险约束在双方合意的框架之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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