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丨破产热点速递

2026-07-16 15:27:00 340

01热点播报

1.福建法院:“执破直通”福建样本 从“执行僵局”到“破局重生”

时代大潮,奔涌东南。2020年,对标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的重要指标,福建法院在全国法院首创执行转破产直通工作机制,出台《关于执行转破产直通的若干规定》,有力助推市场出清、破解“执行难”、优化营商环境。围绕“执破直通”机制创新实践,福建高院新媒体推出《“执破直通”福建样本》专栏。专栏将集中展现福建法院以“闽法智慧”与“爱拼会赢”精神,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书写下的生动注脚。

信息来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2.成都中院:从产业一线到民生末梢 书写司法为民新答卷

近年来,成都中院以“蓉法先锋”党建品牌为总牵引,立体搭建“清风、博享、偕行、暖阳、善治”五大行动平台,以品牌“破圈”赋能党建“破题”,推动机关党建与审判执行工作走向“深度融合”。2025年底,某航空科技公司重整案正式画上句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发布后,全国范围内第一家启动且第一家完成全部破产重整工作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该案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到程序终结仅用时80天。自房地产领域破产风险化解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两级法院受理停工项目破产案件52件,推动20321套住房复工续建,解决7573套住房办证难题;2024年以来,成都市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处置资产总额175.6亿元,成功盘活低效用地1895.2亩,为城市产业升级腾出了发展空间。

信息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3.党建汇聚“四力”,企业重获新生——株洲中院推进党建与破产审判深度融合助力企业发展侧记

“四力融合”破困局,党旗领航护企兴。近年来,株洲中院坚持党建与破产审判深度融合,以政治引领力、组织攻坚力、司法服务力、机制保障力“四力融合”为抓手,精准救治危困企业,持续擦亮破产审判“株洲品牌”。

信息来源:株洲优化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

02典型案例

1.重庆破产法庭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信托机构破产清算中欠付职工工资的审查处理

入库编号

2026-08-2-461-001

关键词

民事 申请破产清算 信托机构 职工工资 业绩挂钩 金融监管政策 职工债权 普通债权

裁判要旨

在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件中,职工享有的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

基本案情

1986年,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信托公司)成立。2020年7月,因新某信托公司出现信用风险,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新某信托公司实行接管。后因信用风险未能解除,经银保监会同意,新某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2年7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理期间,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发现,新某信托公司职工工资实行“固定薪酬+高额激励性薪酬”的模式,激励性薪酬与业绩挂钩。经统计,新某信托公司欠付261名职工与业绩不挂钩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0.68亿元、经济补偿金0.24亿元、其余激励性薪酬2.7亿元。经核查,管理人确认基本工资、与业绩不挂钩的绩效奖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其余激励性薪酬未予确认。职工就前述2.7亿元激励性薪酬进行了申报,法院依法确认前述激励性薪酬中符合监管政策的1.78亿元属于合理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12月27日,新某信托公司被注销登记。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问题为:信托机构欠付的职工工资,如何确定清偿顺位。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相关规定,信托机构的职工薪酬包括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制定的薪酬方案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计发薪酬的依法予以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工资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前述规定确立了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目的是维护职工基本生计,但职工工资并非一律纳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明显超出生存权保护限度的部分则应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由此,信托机构职工薪酬中,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但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应当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本案中,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依法进行调整外,新某信托公司的职工工资中,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0.68亿元、经济补偿金0.24亿元,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2.7亿元激励性薪酬中,经法院依法确认符合监管政策的1.78亿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其余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24条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5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款

特别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2023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2.广东三部门联合发布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助企纾困,保产业链稳定促高质量发展——肇庆某铝厂等与11家银行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肇庆某铝厂与11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7亿余元,后逾期未偿还贷款。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铝厂及担保人偿付债务本息共约30亿元,以本案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新债权人受让银行债权后申请执行,广东高院指定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采取“活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同时及时向债权人释明资产处置周期长、变现难度大等潜在风险,并参照破产重整程序,创新采取“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执行方案,积极推动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出资16亿余元整体化解主债务人全部债务,收购案涉查封资产、接管企业运营、接收全体员工。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第三方投资者顺利接管企业,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某铝厂为铝制品行业的地方龙头企业,虽负有债务但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态势良好,在职员工约4千名,年创税约4亿元,并为本案债务提供了大量动产、不动产、股权、商标等作为抵押(估值约20亿元),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容易造成产业链条断裂和大量人员失业。本案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创新“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模式,一揽子执行化解约30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住了企业主体,稳住了涉铝制品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守住了数千个就业岗位,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企兴、社会稳定”,为以司法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执行样板。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3国际资讯

日本支付结算公司全东信破产,引发银行及餐饮行业连锁风险

据日本帝国数据库(Teikoku Databank)消息,日本大阪信用卡支付结算公司全东信(Zentoshin)于7月6日向大阪地方法院申请破产,负债总额约1,152亿日元(约7.1亿美元),成为2026年以来日本最大规模企业破产案件。该公司破产不仅影响向其提供融资的区域银行,也波及大量依赖其支付结算服务维持现金流的中小商户。全东信主要为商户提供信用卡支付结算服务,官网显示其服务商户数量约20万家,其中大量为中小餐饮企业和零售商户。由于部分商户依赖全东信提供的提前结算服务维持日常经营,公司破产后,相关销售款项无法正常结算,部分商户可能面临现金流断裂风险。同时,使用全东信支付终端的商户在切换至其他支付系统前,也将暂时无法接受电子支付。

全东信的危机源于两年前员工不当行为相关指控,公司后续融资困难,曾通过众筹方式维持运营。据东京商工调查公司(Tokyo Shoko Research)报告,全东信涉嫌长期财务造假,可能持续超过20年。金融机构方面,包括东和银行、三十三金融集团在内的5家上市区域银行及银行集团已表示将因该事件计提损失。其中,东和银行预计将在2027年3月结束的财年内,对其未获抵押或坏账准备覆盖的59亿日元贷款进行全额核销,可能导致该行由盈利转为亏损。日本金融厅表示已掌握相关金融机构对Zentoshin的贷款情况,目前尚未认为该事件将对金融体系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但将持续关注后续发展。业内人士担忧,Zentoshin破产可能引发“支付企业—金融机构—中小商户”的风险传导链条,进一步导致餐饮、零售行业出现连锁经营困难甚至二次破产风险。

信息来源:日本英文媒体日本时报官网

04观点践行

贺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与权利实现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认缴资本制下约束股东出资责任、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适用中需在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中寻找平衡。公司与债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的法律逻辑并不相同,具体适用规则亦有差异。前者关注股东出资的契约性因素,后者关注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补充性。对于“不能清偿”的认定均须采用客观性审查标准,在具体标准把握上应注意与破产标准的区别。在权利实现路径上,公司请求出资加速到期宜由董事会决定与启动;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但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合并起诉方式实现权利。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的行权主体、行权对象可以涉及多方主体,行权客体亦具有多样性,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须根据内外有别原则进行区分化处理。

关键词:加速到期;出资责任;期限利益;资本充实;权利主张方式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