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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治理到数据资源入表:哪些合规投入能资本化,哪些必须费用化?

2026-07-23 08:44:29 34

关键词: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源资本化、数据资源费用化

前言:

数据合规投入不一定都是成本,也可能成为资产;但并非所有合规投入都能变成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及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列示要求,这为数据资源入表提供了具体操作路径,但在数据资源入表的热潮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企业:哪些合规投入可以变成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资源”,哪些只能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2025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数据合规投入计入资产还是费用划定了清晰红线,即企业不得将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且前期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得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本文将依据《暂行规定》《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逐项解析哪些合规投入必须费用化、哪些可以资本化,并为企业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数据资源入表的“硬门槛”:不是所有数据资源都能资本化

《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而言,数据资源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即数据的采集、获取全流程合法合规,未侵犯任何主体合法权益;且数据权属清晰,企业能够排他性地持有、使用、处置该数据资源,同时这种排他性控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数据应当具备明确的价值创造能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有明确的应用场景。

3.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数据在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环节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与其他业务成本清晰区分。

 

 

二、哪些合规投入可以“资本化”?

01 数据资源资本化可分为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

《暂行规定》规定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若数据资源符合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及“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即若数据资源符合存货“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的定义,及“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存货。
 

02 外购或加工方式取得数据资源的成本——符合条件的可资本化

外购或加工方式取得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或加工成本可按持有目的计入无形资产或存货。

作为无形资产的外购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明确:“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

作为存货的外购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明确:“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实务要点:

首先,企业应当留存采购合同、授权协议、支付凭证或加工记录等原始单据,确保数据获取成本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同时,企业应当以成本计量内部形成或外购的数据资源,不得将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
 

03 开发阶段满足全部五项条件的支出——资本化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开发的数据资源,开发阶段支出在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发阶段即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的阶段):

(1)具备技术可行性: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企业应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审批。同时,企业应当具备数据采集、整合、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与隐私保护等相关技术条件,并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和技术验证说明。

(2)具有使用或出售意图: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如开发计划书、立项决议等),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

(3)存在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自身存在市场。若内部使用,应定量定性分析降本增效效果,证明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

(4)能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证明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或其他资源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自有资金不足的,应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外部资金支持。特别强调需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这是数据资源入表的特有要求。

(5)成本可靠计量:研发支出应单独归集核算,涉及多项研发活动的应系统合理分摊。企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如外购数据支出、研发使用内部数据时的加工整理支出、与该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使用的硬件折旧、研发使用的软件摊销、研发使用资源租赁费(或使用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技术服务等其他直接及间接成本等。企业应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

实务要点:

企业在判断开发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基础上,对技术可行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及大小、后续开发所需资源的可获得性等方面,审慎作出估计和判断。


 

三、哪些合规投入必须“费用化”?

01 研究阶段的支出—— 一律费用化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实务要点:

数据采集初期的市场调研、技术选型、探索性开发等,均属于研究阶段。若企业在数据采集时高管层未明确具体业务模式,经济利益流入可能性很小,相应采集成本应费用化。从会计实务角度看,研究阶段的界定对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都颇具挑战性,不同企业之间就此问题的判断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并不少见。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审慎作出判断。

 

02 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费用化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另外,《暂行规定》明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不满足全部五项条件的,一律费用化。

实务要点:

数据资源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无法证明技术可行性、没有明确使用或出售意图、无法证明存在市场、缺乏足够资源支持、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数据开发项目,相关支出必须费用化。
 

03 已费用化的支出——禁止追溯资本化,监管红线

《通知》规定:“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得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实务要点:

企业不能以“后续发现了新用途”或“签订了销售合同”为由,对前期已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追溯调整。


 

结 语

数据合规投入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绝非简单的会计科目选择。随着《暂行规定》及《通知》的落地,合规支出的会计处理界限已清晰划定:只有满足“合法拥有或控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大硬门槛,且处于开发阶段符合五项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购或加工方式取得数据资源的成本才能确认为资产;而研究阶段支出、不满足条件的开发支出及已费用化的项目,则必须严守费用化红线,不得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