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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实施一周年——绿色矿山建设的痛点与难点在哪里?

2026-07-23 08:54:39 61

关键词:新矿产资源法、绿色矿山建设、配套制度落地、执行偏差 、动态监管与协同治理

引言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正式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26年6月15日,《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紧接着施行,“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一年来,新矿法从纸面走向实践,在矿业用地改革、矿业权“权证分离”、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等领域交出了一份可圈可点的答卷。

然而,作为矿业律师,我们更关注的,是新矿法中被寄予厚望的“绿色矿山”条款,究竟落地如何。新矿法首次将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法律规定,“边开采、边修复”从政策倡导变为强制义务,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更是立法史上的突破。但当我们走到矿区一线、翻开各地执行文件,却发现——立法的“高歌猛进”与实践的“步履蹒跚”之间,横亘着一系列尚未打通的痛点与难点。

 

一、痛点扫描:

四大困境制约绿色矿山建设实效

痛点一:配套制度尚未完全匹配,“政策入法”后的制度缝隙依然存在

新矿法通过“政策入法”实现了绿色发展的制度化重构,填补了此前“政策热、法律冷”的结构性缺位。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需要配套制度的衔接闭环。新矿法确立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编制修复方案、验收合格等原则性框架,但《实施条例》刚于2026年6月15日施行,各地配套细则尚在“赶工期”。修复方案编制标准、验收程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等关键操作规则,在许多省份仍停留在“由有关部门决定”的模糊表述中。这种“法律框架已立、操作细则未备”的过渡状态,导致企业合规边界不清,地方裁量空间过大,执行标准参差不齐。

痛点二:绿色矿山建设投入产出差距较大,内生动能严重不足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智能化装备升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等多维度投入。对于大型矿山而言,尚可摊薄成本;但对于中小型矿山,尤其是一些露天砂石矿山,效益本就微薄,绿色转型投入无异于“雪上加霜”。更关键的是,在许多地方,绿色矿山的激励扶持政策严重不足——“早建与晚建”“建与不建”几乎没有差别。缺乏绿色金融、用地用林倾斜、采矿权延续优先等实质性激励,矿山企业自然缺乏内生动力。没有“甜头”,只有“棒子”,合规就变成了被动应付而非主动投入,这是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的根本经济逻辑。

痛点三:地方执行偏差,重数量轻质量的跃进倾向

2026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公告,将山西朔州王坪煤电公司等22家矿山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违规情形包括四类: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占比27.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中国神华布尔台煤矿3人死亡、龙煤鹤岗兴安煤矿5人遇难、平顶山天安煤业十二矿16人遇难——属“一票否决”事项)、证照过期或不全、其他违规行为(如湖南瑶岗仙钨矿提供虚假储量核实报告、超指标开采销售钨精矿)。地方层面,广西贺州市对2020年以来命名的29座绿色矿山进行全面“回头看”复查,发现其中2座矿山分别存在越界开采、采矿权到期未延续等问题,依法将其移出市级绿色矿山名录。更为触目的是广西桂林资源县——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下,对全县19座市级绿色矿山进行复核,因证照不齐、矿区环境脏乱、绿化率不达标、废渣无序堆放等问题,17座市级绿色矿山被取消称号、移出名录,全县仅保留1座市级绿色矿山和1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新矿法实施一年来,各地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积极性不等于有效性。个别地方不顾矿山客观条件和当地实际,下达“一年必须创建多少座绿色矿山”的硬性指标,将绿色矿山建设变成了一场数字竞赛。在“指标导向”的驱动下,有的矿山企业不惜通过评估报告造假蒙混过关,有的评估验收机构无形中降低了标准。2025年“回头看”中,西南某些省份的省级绿色矿山被批量移除名单,就是这种“重创建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典型后果。新矿法虽然提供了刚性法律框架,但如果地方执行仍然以“凑数”为导向,法律的严肃性将大打折扣。

痛点四:多部门协同机制尚未成型,“九龙治水”格局依旧

绿色矿山建设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职责。新矿法与七部委《通知》虽已明确各部门分工,但实践中,多部门联动推进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地方的绿色矿山建设仍停留在自然资源部门的“独角戏”,环保部门的污染治理与自然资源部门的生态修复各自为政,缺乏“多方案同编联审”的统筹机制。信息共享不畅、执法联动不足,导致监管缝隙频现,也给矿山企业增加了重复应对多头检查的负担。
 

二、难点聚焦:三组深层矛盾的破局之困

难点一:土地利用约束与绿色矿山建设的空间矛盾。 绿色矿山建设需要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环保设施建设、生态修复空间预留——这些都需要土地保障。但许多矿山的用地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新矿法虽然首次规定了矿业用地制度,拓宽了用地取得渠道,但实践中,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报批的落地速度仍跟不上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要求。部分矿山因土地制约迟迟无法启动建设,绿色矿山的“蓝图”在用地红线前不得不搁置。

难点二:第三方评估的公正性与标准化难题。 绿色矿山的评估验收高度依赖第三方机构,但目前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机制仍不健全。标准把握不统一、客观公正性不足,甚至个别机构与矿山企业存在利益关联——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动摇了绿色矿山名录的公信力。当“假绿色矿山”混入名单,不仅损害了真正投入绿色转型的企业利益,更侵蚀了整个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难点三:综合利用与非法采矿的制度张力。 新矿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均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这是绿色矿山建设的核心维度之一。但在实务中,矿山企业对低品位矿、尾矿、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常常与“非法采矿”的认定边界模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之外的开发利用,在执法中面临合法性困境——“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与“严格限定开采范围”的许可管理之间存在制度张力,让矿山企业在绿色转型中不得不在合规与创新之间反复权衡。
 

三、破局路径:从“法律文本”到“发展实景”

一周年是一个节点,更是一个起点。绿色矿山建设从“优选项”变为“必答题”,新矿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石,但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仍需持续发力:加快地方配套细则的制定,将新矿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标准;推动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规范、验收程序等关键规则的统一,缩小地方裁量空间,消弭“合法合规边界不清”的制度缝隙。从严入库评估,强化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绿色矿山“含金量”。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绿色金融、用地用林倾斜、采矿权延续优先等实质性激励,让建绿色矿山有甜头,将合规义务与资源配置正向挂钩。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场刀刃向内的革命。正值新矿法实施一周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我们看到了立法的决心与制度的突破,也看到了实践的阵痛与落地的艰辛。唯有正视痛点、攻克难点,方能在绿色转型的深水区中劈波斩浪,将绿色矿山的“法律文本”真正转化为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发展实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