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政速递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的通知》
矿业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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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7月29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的通知
矿安[202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长治沁源县留神峪煤矿"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矿山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留神峪煤矿"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隐蔽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造假、隐瞒下井作业人数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升监管监察队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扭转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启动复工复产、有人员入井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以上统称所有矿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
三、整治重点
(一)企业层面
1.全面整治隐蔽工作面猖獗。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井工煤矿逐矿“过筛子”,重新核定采掘头面数、人员入井数,在工业广场区域内醒目位置摆放公示,通过用电量、火工品消耗量、用风量、入井人数、运输量等多种数据分析比对,深挖彻查隐蔽工作面,确保排查到位、清仓见底。对排查出的隐蔽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和装备、落实永久密闭措施,对非法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并按上限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下同)和直接责任人一律无条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全面整治安全监控系统造假。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矿山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摸排,重点整治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自诊断、异常信息及操作日志防删除、防篡改等功能,存在软件筛选上传数据、屏蔽数据等功能,包裹、堵塞、挪移传感器等行为,修改传感器参数,篡改、隐瞒、销毁数据等问题。要按照“一矿一系统”,对监管监察区域内所有矿山安全监控系统逐矿登记造册,全面收缴销毁冗余系统。对设置两套监控系统、人为干扰破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擅自修改传感器参数、屏蔽删除数据的,一律将相关矿山企业和生产厂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所有监控系统生产、经销、安装厂家,必须立即升级更新密钥,一律不得向矿山企业提供后台密钥,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追究刑责、提请吊销许可,已经安装的监控系统必须无条件联网真实上传。
3.全面整治入井人员隐瞒和位置作假。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矿山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未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功能不全、未按要求联网上传、篡改屏蔽过滤上传数据,未严格执行标识卡入井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设置井下定位分站,不带标识卡、一人多卡、人卡不符、人卡分离等问题。推动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全部人员入井口、非人员入井口至少设置两个视频相互监控,做到入井人员虹膜或人脸、人员定位卡、视频人数识别三统一,实现入井人员计数全井口覆盖,不能三统一的报警上传。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造假、不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人卡分离的,必须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必须对责任人实施行刑衔接。
4.全面整治井下密闭管理混乱。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矿山井下所有密闭进行排查,重点整治井下密闭设施未统一编号并同步留存现场实景影像档案,未将所有密闭位置、参数、构筑时间等关键信息精准清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上,未建立专项密闭管理电子台账并定期更新等问题。对发现假密闭、违规启封、台账图纸与现场不符、未按要求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备密闭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5.全面整治用电量异常变化。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井工矿山逐一重新核定或核实生产能力,核定用电量,通过在煤矿企业用电总表、分表处安装视频监控,抓取获取实时用电量数据并联网上传,或每月人工获取用电量数据等方式,常态化对核定用电量、实际用电量进行比对监控。加强对自备电源、民用电源向隐蔽工作面供电行为的发现和打击,一经发现,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电力部门移交的问题清单组织实地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罚、整改督办、追责问责、形成闭环、补漏查缺。
6.全面整治违规发包转包。煤矿方面,重点整治违规将井下采掘、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托管方不具备托管能力,再次分包转包,托管方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顾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等问题。非煤矿山方面,重点整治承包方资质挂靠、施工队伍无资质,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方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发包方未对承包方实施统一管理等问题。
7.全面整治自救器安全隐患。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矿山不同生产厂家、不同批次自救器进行抽检,重点整治未按照实际入井人数配足自救器,违规使用过滤式或其他非隔绝式自救器,自救器的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不在有效期内、额定防护时间不足,入井人员不能在30 秒内完成盲戴操作等问题。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自救器生产厂家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企业不具备生产资格、回收旧自救器翻新、伪造检测检验报告和安全标志等行为。
8.全面排查整治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灾害严重矿山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灾害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弄虚作假搞鉴定,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遇到事故征兆不撤人等问题。
(二)地方监管层面
9.全面整治地方监管流于形式。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2023 年以来的监管执法案件进行抽检,重点整治搞打卡式履职、应付式检查,事故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口头指出不上文书,对隐蔽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造假、不按设计施工、谎报瞒报事故等问题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案件查处超越法定裁量标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应当实施行刑衔接的案件压案不移、以罚代刑、不移送主要负责人,煤矿驻矿安监人员、日常监管检查人员充当内鬼内应等问题。深挖“保护伞”和利益链,对“放水人”“放水决定人”,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放水放过的人”,坚决依法重新处理处罚。“放水人”“放水决定人”“放水放过的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省级局要将地方监管部门2023 年以来的监管执法情况纳入督政重点内容。
(三)国家监察层面
10.全面整治国家监察宽松软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各省级局2023 年以来办理的监察执法案件进行抽检,重点整治督政就事论事、浅尝辄止,监察执法“跑矿次”“刷数据”,重罚款数量、轻隐患整治、轻行刑衔接,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处罚裁量变通,执法监督避重就轻、回避矛盾等问题。突出督企督政治乱、督事督人查腐、督头督尾追刑,压紧压实矿山安全“三管三必须”责任。对“该处罚未处罚、该停产未停产、该移送不移送”的推倒重来、一查到底,严肃追责问责、绝不手软。
11.全面整治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各省级局要全面梳理2023 年以来受理的隐蔽工作面、超层越界开采、谎报瞒报事故等信访件、举报件、舆情核查线索,建立管理台账。要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组织成立专门工作组,按照“谁复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原核查不属实且举报线索清晰的,开展“回头查”“回头看”,确保复核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其中,涉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转办的,要形成复核报告,经省级局班子成员集体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 年8 月15 日前)。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各省级局要制定监察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易操作、能落地、可见效”原则,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6 年9 月15 日前)。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督促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对照整治重点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问题隐患列入自查清单,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各省级局同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三)同查同治阶段(2026 年11 月30 日前)。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省级局组成工作组,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形成问题检查清单,督促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同步移交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6 年12 月31 日前)。同查同治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省级局对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于2027 年1月10 日前将本地区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知。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局要深刻认识开展突出问题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留神峪煤矿“5 ·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清除两个“隐蔽面”的重要手段,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背水一战,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政治答卷,容不得丝毫松懈、半点敷衍,必须提高思想认知,一体推进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局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矿山、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专项推动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工作组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一律向省级政府通报。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台账式管理,并督促矿山企业限期彻底整改,指导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整治发现问题案件,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案件、行刑衔接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重点指导督促深挖彻查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幕后操控人的责任。要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及时跟进案件办理进度,密切配合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确保应立尽立、应诉尽诉、应判尽判。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省级局扎实做好整治“后半篇文章”,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纳入评估总结报告),并推动落实,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层基础,形成强治理长效机制。要选取优秀矿山安全文化案例进行推广,引导更多矿山企业将安全文化融入生产全流程、管理全过程,扎实推进以文润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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